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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加強新聞稿撰寫暨評比計畫
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掌握並即時提供訊息與納稅義務人,加強推動稅務政令宣導工作,鼓勵同仁積極撰寫新聞稿,以提升納稅服務品質並增進徵納雙方共識,特訂定本計畫。

二、 實施單位
(一)提供單位:總局各科、室暨八分局。
(二)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三、 發布內容
(一)財政部公布之最新解釋函令,並酌予引申或說明其原因與動機。
(二)公布之各項稅法修正重點宣導。
(三)納稅義務人因不諳稅法規定或易疏忽,造成漏稅處罰之違章案件及其相關罰則規定。
(四)本局勝訴之行政救濟終結案件、經司法機關偵查終結遭起訴或判刑之重大逃漏稅案例。
(五)各稅開徵與減免、節稅、相關便民措施、多元繳稅之方法、稽查、清查及執行欠稅等訊息。
(六)重要稅令政策。
(七)防範「假退稅、真詐財」等注意事項。
(八)本局創新之各項便民服務措施、災害減免措施及民意調查滿意度等訊息。
(九)辦理各項租稅教育及宣傳活動、稅務法令講習座談會等相關訊息。
(十)各項文康活動及同仁優良事蹟。
(十一)納稅義務人對稅務政策推動產生負面輿論,應予說明或平衡報導事項。
(十二)其他:本局稅收情形、徵績、人事異動、辦公廳舍改造等事項。


四、 發布時點
提供單位應掌握即時發布新聞稿之要領,以最快速之時點撰寫、提供新聞稿。


五、 撰寫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新聞稿以A4直式橫書格式(附表一)撰寫,內容對於引用事實、數據、法令依據、法律效果、對民眾的呼籲、期望民眾配合事項或特定案情需要敍述之情事等,應以完整、確實之資訊撰寫;如有相關資料,應檢附其影本。
(二)個人撰寫稅務新聞稿時,應儘量避免同一新聞內容重複提供;如需加強宣導發布,宜潤飾修改部分文字,重新陳判後再提供與發布單位。
(三)撰寫、提供新聞稿時應注意新聞時效,及陳核後是否能即時發布,勿逾越發布時效,致無法發布。若因提供單位逾越發布時效,致無法發布者,該則新聞稿不列入評比。
(四)經  局長指定由各級主管以口頭發布或接受新聞媒體採訪時,應於發布後補送發布新聞要點,送企劃服務科存檔備查。
(五)對新聞記者到本局採訪及探尋資料,凡屬機密性或計畫事項尚未定案者,不可私自發布。
(六)如媒體報導消息與事實不符時,應儘速查明原委,快速回應以正視聽。


六、 實施方式
(一)提供方式
1、各單位應指派一人為新聞連絡人,負責該單位新聞稿責任篇數之稽催、提報事務,名單送企劃服務科列冊備查,嗣後有變動時亦同。
2、新聞稿如自題庫提供,屬例行性之開徵宣導、法令宣導等,陳核至單位主管。
3、新聞稿如為新增發布事項,如新增法令、新增活動等,應加會企劃服務科及相關單位,陳核至一層決行。
4、奉核之新聞稿正本及電子檔請送企劃服務科,以利統一刊登報紙或電台發布。
5、提供單位陳核後之新聞稿,由各單位網頁維護人員自行於本局網站張貼發布稅務新聞。
6、訂定本局各單位每月提供新聞稿責任目標件數詳附表二。
(二)發布與管理
1、發布與管理單位為企劃服務科。
2、經刊登之新聞稿,應就現有訂閱報紙每日剪輯陳閱、存檔備查。
3、按月統計各單位提供新聞資料情形列表陳核,並切實追蹤各單位應提供稿件,逾限未提供者,於內網公告並請各單位主管督促改進。
4、年度結束,編表統計各單位及各撰寫人年度撰寫新聞稿情形並陳核。


七、 成績計算方式
以各單位提供新聞稿件數統計,倘逾發布時效提供者,該則新聞稿不列入評比。


八、 獎懲方式
(一)團體獎
達成年度責任目標件數:年度結束後,由企劃服務科依成績計算方式加總,凡累計件數已達年度責任目標件數者取前三名,簽請局長於公開集會表揚並頒發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二)個人獎
累計個人年度提供新聞稿件數扣除取自題庫部分取前八名,依下列方式獎勵:
1、第一名且年度累計件數達三十六件以上者: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等值獎品一份。
2、第二名且年度累計件數達二十四件以上者:新臺幣一千元等值獎品一份。
3、第三名且年度累計件數達十二件以上者:新臺幣八百元等值獎品一份。
4、第四名至第八名:依提供件數之多寡取第四名至第八名,各頒新臺幣五百元等值獎品一份。
(三)管理單位
年度結束後,主辦業務人員嘉獎二次,督導人員及協辦業務人員各嘉獎一次。


九、 發布新聞所需費用於本局企劃服務-業務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