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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在家教育補助費申請要點
民國 100 年 04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重度身心障礙學生在家教育補助費申請事宜,協助其完成國民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之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經本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並安置為在家教育之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生。
 


三、補助金額為每學年自該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以九個月計算(不包括該年七月、八月及次年二月),每生每月平均以不超過新臺幣四千元為限


四、申請時程:
    (一)每年九月申請當年度九、十、十一、十二月之教育補助費。
    (二)每年三月申請當年度一、三、四、五、六月之教育補助費。


五、申請程序:
     (一)凡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應檢附相關證件、填妥申請表(格式如附表),向設籍學校提出申請。
(二)經設籍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初審無誤後,報請本局複查核定。
(三)本局查核設籍學校特殊教育學生通報系統中該生資料異動情形,如發現有學生資料與事實不符或漏登情事者,不核予補助。
(四)經本局核給教育補助費者,由學校檢附相關資料送本局彙辦。


六、本要點之教育補助費,由本局年度經費編列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