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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規範
民國 104 年 07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接受本局補助之民間團體,
    其經費支出符合會計事務規定及原始憑證之核銷、整理有所遵循,特
    依據「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
    ,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所稱受補助對象,指依「臺中市政府補助影視業者拍片取
    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或「臺中市政府新聞局協助影視業者拍片
    住宿經費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申請補助之影視業者,或依「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補助城市行銷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作業要點)申
    請補助之機關團體。


三、受補助對象申請補助款,有關經費請撥、運用及結案事宜,應依本辦
    法、本要點、本作業要點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本誠信原
    則對所提出申請補助計畫書、支出憑證之內容與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
    責,如不符規定、隱匿不實或造假等情事,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
    、追回原核准補助款。


四、受補助對象辦理經費結報時,其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
    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
    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五、本局對受補助對象之補助經費,應請受補助者檢附收支清單,以及原
    始憑證辦理結報,並依審計法規定核轉(送)審計機關審核。但有特
    殊情形,須由受補助者留存前開原始憑證者,本局應報經審計機關同
    意,得憑領據及收支清單結報,免附送有關憑證。


六、留存受補助對象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
    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
    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轉請審
    計機關同意。


七、本局得隨時派員抽查補助案件,如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支用
    有違反法令等相關規定,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
    受補助對象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八、各項補助案之執行及成果效益,得列入本局年度考核項目,受補助對
    象如有延遲經費核銷,或成果資料內容不實等情事時,應列入紀錄,
    以作為日後補助審核之參據。


九、本作業規範未盡事宜,悉依本辦法、本要點、本作業要點、補助契約
    及「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