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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身心障礙者小型復康巴士服務品質監督小組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1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身心障礙者小型復康巴士
    之服務品質,並兼顧用車人員暨駕駛員之權益,使各項申訴皆能獲得
    妥適處理,特設臺中市身心障礙者小型復康巴士服務品質監督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申訴案件之受理、調查、審議及處理。
   (二)身心障礙者小型復康巴士服務品質之建議處理。
   (三)上級機關交辦事項之檢討處理。
   (四)各委員提案事項之討論及處理。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或副局長兼任;委員十一人,任
    期一年。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四人。
   (二)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二人。
   (三)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四)臺中市公共運輸處代表一人。
   (五)財經、交通或身心障礙背景之專家學者代表二人。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組務;並置幹事二人
   ,協助辦理組務,均由主任委員指派之。


五、本小組每三個月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
    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
    人擔任主席。


六、本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
    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派員出(列)席。

八、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给職。但非臺中市政府各機關
    學校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


九、本小組決議事項得以本局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