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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水污染緊急應變計畫
民國 100 年 03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依據
        災害防救法、災害防救基本計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97年6月18日環署水字第0970045233號函公告之「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及聯防體系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貳、目的
為使重大水污染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立即透過各種傳訊工具,將污染事故災害現場狀況迅速通報,並協調相關機關及污染者,採取各種必要之緊急應變措施,防止水污染災害擴大,以減少污染河川、湖泊、水庫、港灣海域及地下水等環境水體、或飲用水源,並以降低農作物及漁產損失。


參、適用範圍
因風災、水災、震災及火災等天然災害影響,導致地上儲油槽滲漏、廢(污)水處理設施毀損、管線破裂,或人為操作疏失、惡意偷排、偷倒廢(污)水、廢棄物、油品等行為,造成重大河川、湖泊、水庫、港灣海域及地下水或飲用水源等之水污染事件。


肆、應變層級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接獲通報後,判定為重大水污染事件,報經市長核可後,由環保局成立「臺中市政府緊急應變中心」,市政府緊急應變中心所處理為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事件則通報環保署水污染應變處理小組。
第一級:本府主政協調相關機關應變處理。
一、飲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或飲用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遭受污染,受影響供水量未達每日五萬噸。
二、轄內主要灌溉渠道污染長度未達十公里。
三、河川污染水體長度未達五公里。
四、漏油未達五十公噸污染承受水體。
五、養殖區污染面積未達二公頃。
六、預估處理時間未達七日。
第二級:由環保署會同協調本府及本市各相關機關應變處理。
一、飲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或飲用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遭受污染,受影響供水量每日五萬噸以上。
二、轄內主要灌溉渠道污染長度十公里以上,未達五十公里。
三、河川污染長度五公里以上,未達十五公里。
四、漏油五十公噸以上,未達七百公噸,污染承受水體。
五、養殖區污染面積二公頃以上,未達十公頃。
六、預估處理時間為七日以上,未達十四日。
第三級:由中央跨部會協調處理 (陳報行政院災害防救中心,成立跨部會應變小組)。水污染事件發生,其污染程度在上述第一級及第二級範圍以上,或污染程度超過其因應能力,雖已取得其他支援,仍無法應變時,依災害防救體系,由環保署報請災害防救委員會及陳報行政院,協調各中央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採取必要之應變處理措施。
一、飲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或飲用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遭受污染,超過區域聯防體系應變能力。
二、 轄內主要灌溉渠道污染長度五十公里以上。
三、 河川污染長度十五公里以上,污染範圍跨轄區者。
四、 漏油七百公噸以上,污染承受水體。
五、 養殖區污染面積十公頃以上,或污染程度超過區域聯防體系因應能力。
六、 預估處理時間須十四日以上。


伍、分工(組織)
緊急應變中心由市長擔任召集人、副市長擔任副召集人、本市政府
環保局局長擔任執行秘書,其成員包括:交通部臺中港務局、內政
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內政部消防署臺中港務消防隊、經濟部
水利署第三河川局、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經濟部工業局大
里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幼獅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
業局關連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臺中分處、經
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中港分處、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部地區巡防
局第三岸巡總隊、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臺灣中
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臺中營業處、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
司油品行銷事業部臺中營業處王田油庫、臺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聯合環球石油股份有限
公司、臺灣省臺中農田水利會、本府(農業局、新聞局、都市發展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環境保護局、本市區公所(水污染緊急應變組織架構圖如附件一),各成員機關應同時於內部成立應變小組主動執行有關之應變處理事項(水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各成員機關分組架構圖如附件二、緊急應變中心各成員機關之職責分工表如附件三)。


陸、通報系統(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作業流程圖如附件四):
環保局接獲民眾或有關單位報案後,應先確定事件地點或明顯之地標,立即派員赴現場查核並依污染情節研判是否屬重大水污染事件及應變層級;經研判,凡屬於重大水污染事件應變層級第一級(或以上),由環保局陳報本府經市長核可後,應即依本計畫成立緊急應變中心,由市長擔任召集人,通知緊急應變中心各成員機關,即刻進駐應變中心,且立即進行通報(水污染事件緊急通報表如附件五)。於緊急應變中心成立後,中心成員應隨時掌握污染情形,並填報最新處理情形,傳真回報環保署陳報處理情形(水污染事件處理情形回報表如附件六)。緊急應變中心俟事件發生狀況設置於適當地點(環保局、區公所、各工業區服務中心),以即時有效獲得各項人力、設備資源。


柒、應變處理措施
即時應變:當重大水污染發生時,應依其污染地點,分別由區公所及河川主管機關(工業區由工業區服務中心及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負責),就近爭取時效,就近督促污染源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備妥可動用之相關人力、機具。
第一級應變處理:由本府主政應變處理
一、由本府依事件之污染嚴重程度進行調查研判,若水污染事件經研判屬緊急重大事件,則應即聯繫通報相關機關,成立水污染事件應變處理中心,並協調轄內各相關單位尋求必要資源共同投入救災。
二、依不同之污染水體特性 (包括污染飲用水、灌溉用水、河川湖泊水庫、港灣海域、地下水或養殖區等),立即採行必要之應變處理措施,並聯繫相關單位進行水域活動之管制,以避免造成人體健康危害或農漁業損害,並追蹤確認污染源,以防止污染擴散。
     (一)污染飲用水水源:
1、請建設局督導自來水公司立刻評估可能影響供水程度
,採取阻斷污染源、關閉進水口或停止供水等措施,
並通知當地區公所(請公所轉知區長並通知用戶)、警察單位、衛生單位
2、必要時,請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第三河川局或建設局、都市發展局封鎖污染源河段,協調緊急清除處理,並通報環保局調度支援並請警察局現場警戒、交通管制及秩序維護。
3、環保局(稽查大隊先至現場、水質及土壤保護科通報相關單位並備妥相關除污器材至污染現場、清潔隊配合後續支援)現場採證(拍照、採樣、檢驗),追查污染來源;確定污染來源後,馬上責令阻斷污染持續擴散,並依污染源種類,邀集建設局、農業局等相關權責單位會勘查處。
4、環保局(水質及土壤保護科、環境衛生及毒化物管理科、環境檢驗科)於污染水源現場及中下游採取水樣抽驗,以確定水質狀況及比對污染源種類,並每日執行一次受污染水源原水、淨水場及供水區內水質檢測,並填報傳真最新狀況(惟當處理狀況穩定後,回報時程可予延長);同時追蹤自來水事業單位各淨水場之水質處理及監測工作辦理情形。
5、停止供水時,洽請自來水公司設置臨時取水站提供臨時性飲用水供停水區域使用,必要時請相關單位協助。
6、若污染事件影響危害民眾健康時,請衛生局提供緊急醫療與救護。
(二)污染灌溉用水:
1、請農田水利會確認供水渠道分佈,調整供水,關閉取水閘門,並禁止農民取水灌溉。
2、必要時,請河川局或建設局封鎖污染源河段,協調緊急清除處理,並通報環保局協助調度支援並請警察局現場警戒、交通管制及秩序維護。
3、環保局(稽查大隊先至現場、水質及土壤保護科通報相關單位並備妥相關除污器材至污染現場、清潔隊及陽明分隊配合後續支援)現場採證(拍照、採樣、檢驗),追查污染來源;確定污染來源後,馬上責令阻斷污染持續擴散,並依污染源種類,邀集建設局、都市發展局、農業局等相關權責單位會勘查處。
4、環保局(水質及土壤保護科、環境檢驗科)及農田水利會於污染現場及中下游水採取水樣抽驗,以確定水質狀況及比對污染源種類,並阻斷污染源之持續擴散,如為油污染應即商請中油公司、臺塑公司、中華公司、其他相關機關(構)或委請民間清除機構協助佈置防油污擴散器、攔油索、油水分離器及抽油車等設備,進行緊急清除處理,以防止油污擴大。
5、請農業局辦理受污染農作物追蹤管制、災情查報及善後處理,並通知環保局協助調度支援。
(三)污染河川湖泊:
1、請河川局或建設局提供區域地圖供參,環保局(稽查大隊先至現場、水質及土壤保護科通報相關單位並備妥相關除污器材至污染現場、清潔隊及陽明分隊配合後續支援)現場稽查死魚分布情形,追溯死魚上游河段並拍照或攝影、追查污染來源;確定污染來源後,馬上責令阻斷污染持續擴散,並依污染源種類,邀集建設局、農業局等相關權責單位會勘查處。
2、環保局(水質及土壤保護科、稽查大隊、環境檢驗科)於污染現場及中下游水質採樣抽驗,以確定水質狀況及比對污染源種類,並阻斷污染源之持續擴散,如為油污染,可立即請中油公司、臺塑公司或油品相關單位協助清除處理,以防止油污擴大。
3、農業局及動物保護防疫處前往現場查驗魚體死亡情形並採樣生物檢體,分析確認感染病源及死因。
4、必要時,請河川局或都市發展局封鎖污染源河段,協調緊急清除處理,並通知環保局協助支援並請警察局現場警戒、交通管制及秩序維護。
5、請清潔隊或相關權責機關,儘速清除死魚,恢復河川、水庫原貌。
6、水質污染嚴重時,請當地區公所通報流域居民避免接觸該水體,及其他用水人暫停用水避免損害。
(四)污染港灣海域:(依臺中市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辦理)
1、依現場狀況研判,要求船東儘速抽除或移轉洩漏物質或止漏。
2、佈置第一道防止污染物擴散器材。
3、請求污染所有人或中油公司、台塑公司、中華公司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4、請協助提供海域使用之攔污索、吸油棉、吸油幫浦、除污劑等防污器材支援。
5、擬妥動員人力、機具計畫並動員執行。
6、必要時立即協調國軍支援。
(五)污染地下水:
1、環保局(稽查大隊先至現場、水質及土壤保護科通報相關單位並備妥相關除污器材至污染現場、清潔隊及陽明分隊配合後續支援)現場採證(拍照、採樣、檢驗),追查污染來源;確定污染來源後,馬上責令阻斷污染持續擴散,並依污染源種類,邀集建設局、都市發展局、農業局等相關權責單位會勘查處。
2、環保局(稽查大隊先至現場、水質及土壤保護科、環境衛生及毒化物管理科通報相關單位並備妥相關除污器材至污染現場、清潔隊及陽明分隊配合後續支援)對污染地區之地下水或相關水域進行污染物濃度檢測,進行緊急阻絕,並圍堵污染物之擴散,若發現污染物之濃度超過警戒值,或含危害人體健康或週邊生態環境者,­應對污染區域民眾及生態立即採取適當之防護措施或通知當地公所進行疏散,對於受污染之地下水,應立即設立告示牌,通知民眾不宜繼續飲用。
3、若污染區域含一般民井或簡易自來水井或公共飲用水水源者,應立即依法予以限制使用或封閉,並立即清查地下水污染地區以該污染地下水源做為工業用、灌溉用或民生用水之單位及機構,儘速聯繫相關單位或機構告知暫停使用。
4、需要時,請自來水公司優先供應自來水。
5、如係油品污染,可立即請中油公司、臺塑公司或油品相關單位協助清除處理。
6、如造成危害民眾健康時,請衛生局提供醫療與救護。
 (六)污染養殖區:
1、環保局會同農業局立即封鎖事故現場,並進行調查污染性質、受害範圍及現場緊急處理。
2、環保局(稽查大隊先至現場、水質及土壤保護科通報相關單位並備妥相關除污器材至污染現場、清潔隊及陽明分隊配合後續支援)現場採證(拍照、採樣、檢驗),追查污染來源;確定污染來源後,馬上責令阻斷污染持續擴散,並依污染源種類,邀集建設局、都市發展局、農業局等相關權責單位會勘查處。
3、環保局(水質及土壤保護科、稽查大隊、環境檢驗科)於污染現場水質採樣抽驗,以確定水質狀況及執行污染區域附近污染源及當地環境背景分析調查,並阻斷污染源之持續擴散,如為油污染可立即請中油公司、臺塑公司或油品相關單位協助清除處理,以防止油污擴大。
4、請農業局辦理漁業災情查報及善後處理清除受污染區域及受污染水產生物,並通知環保局協助調度支援。
5、前項(第4項)有關資訊請農業局提供衛生局追蹤管制市售受污染水產生物抽驗之用。
前述各項污染物之清除,必要時立即協調國軍支援。清除之污染物其後續之處理,必要時由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辦理。
三、環境檢驗科協助進行環境監測(污染調查及現場採樣分析),稽查大隊蒐集污染證據並保全相關資料,以備必要時進行後續求償復育作業。
四、協調相關機關要求污染者提出處理改善計畫,並督促徹底執行。
五、持續進行環境水質監測,以確保環境生態之復原。
第二級應變處理:由環保署主政應變處理
當水污染事件之影響危害程度擴大或污染程度超過本市因應能力,雖已取得轄區內其他救災支援,仍無法應變時,則立即通報環保署,以進入第二級應變處理。
第三級應變處理:由中央跨部會協調處理
當水污染事件已發生嚴重影響環境生態及危害人體健康等之情,並已擴大污染範圍達第三級之應變層級時,環保署應即通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及陳報行政院院長;並立即聯繫協調中央各災害相關主管機關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工業區水污染事件,由工業區服務中心應變,當水污染事件之影響危害程度擴大或污染程度超過其因應能力,雖已取得其他支援,仍無法應變時,依災害防救體系,報請本府協調相關機關應變。


捌、裝備
處理重大水污染事件時,現場處置人員應攜帶各項採樣設備及基本的個人防護裝備:塑膠手套、塑膠安全鞋、口罩及防護衣(視需要穿著)。


玖、採樣蒐證作業
進行河川水質、相關廢污水排放水質採樣檢驗、監測及比對分析,受污染範圍拍照存證,蒐集污染證據並保全相關資料,以憑事後進行求償。
相關檢體採樣之分析檢驗可洽下列之檢驗單位:
一、河川水質及事業排放水樣品:可由環保局、環保署環檢所或委託其他相關檢測機構、學術機構等檢驗。
二、土壤樣品:可由環保局、環保署環檢所或委託其他相關檢測機
構、學術機構等檢驗。
三、地下水樣品:可由環保局、環保署環檢所或委託其他相關檢測
機構、學術機構等檢驗。
四、油品類樣品:可由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臺中
營業處、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臺中營業處王田油庫、環保署環檢所或委託其他相關檢測機構、學術機構等檢驗。
五、農作物、魚蝦、動物:可由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或委託其他相關檢測機構、學術機構等檢驗。


拾、污染源追查及處分
一、如已查獲污染源時,就其違反事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分。
     二、如未能確定污染源,需擬定污染查核作業,依相關地緣關係之
事業沿線追查,鎖定可疑之污染源,進行廢水、貯槽油品、溶
劑等採樣檢測,與受污染水體之樣品比對。
三、在污染情形未明確之狀況,於適當地點設置潛在污染源監測
井,監測追蹤。
 四、對於污染位置範圍於下水道系統之涵管或排水箱涵(或雨水下水
道)時,或渠道管道加蓋時,可聘請相關專業人員(如潛水伕等)
進入勘查污染來源。


拾壹、善後復育及求償
一、污染源查處:
(一)、如已查獲污染源時,就其違反事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分。
(二)、如未能確定污染源,需擬定污染查核作業,依相關地緣關係之事業沿線追查,鎖定可疑之污染源,進行廢水、貯槽油油品、溶劑等採樣檢測,與受污染水體之樣品比對。
(三)、對於污染位置範圍於涵管或排水箱涵(雨水下水道)時,或渠道管道加蓋時,必要時,可派遣特定專業人員如潛水伕進入勘查污染來源。
(四)、適時填寫處理回報表,惟當處理狀況穩定後,回報時程可予延長。
二、復育求償:
(一)、要求事業限期內提出後續清除處理計畫書,可請學術單位、民間組織協助提供諮詢建議。
(二)、就影響農漁業等之損失,由農業局與農會、漁會及水利會等,收集確實損失之証明文件証據,與污染者協調賠償,必要時,依公害糾紛處理法之規定辦理。
(三)、有關後續復育與求償比照災害防救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適時填寫處理回報表,惟當處理狀況穩定後,回報時程可予延長。


拾貳、建立應變小組及人員之上班及非上班緊急聯繫電話等資料,並隨時異動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