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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區清潔隊資源回收獎勵金支給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103 年 02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統一轄屬各區清潔隊之資
    源回收變賣獎勵金發放作業,特依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回收廢棄物
    變賣所得款項保管使用要點(以下簡稱保管使用要點)第七條第一款
    規定,訂定本作業注意事項。


二、本局資源回收獎勵金依據保管使用要點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之分配比例
    為直接執行回收工作人員分配百分之三十八;間接協助回收工作之人
    員分配百分之二。本作業注意事項係針對分配予各區清潔隊直接執行
    回收工作人員的百分之三十八資源回收變賣獎勵金(以下簡稱清潔隊
    獎勵金)部分,規範各區清潔隊辦理相關工作人員之獎勵金分配方式
    。



三、本注意事項清潔隊獎勵金支給對象包括各區清潔隊之隊長、分隊長、
    職員(承辦資源回收相關業務者)、隊員、任務指派管理幹部(以下簡稱
    班長) 、技工、臨時工及契約工等。


四、各區清潔隊獎勵金按每月核算結果支給,其核發對象與分配方式如下
    :
(一)直接從事資源回收物收集與分類處理人員分配該區清潔隊獎勵金總額
    度的百分之八十五
    1、適用人員包括垃圾收運路線之清潔車與資源回收車人員、資源回
       收場工作人員及車輛班與資源回收場班長等。
    2、提撥該區清潔隊獎勵金總額度的百分之八十,其分配方式如下:
(1)按各垃圾收運路線實際資源回收變賣所得佔該區清潔隊全部實際資源回
   收變賣所得之比例計算該路線資源回收獎勵金額度後,再依該路線工作
   人員及代班人員之每月出勤狀況核給個人應得額度之獎勵金。
(2)區清潔隊因自有資源回收場採細分類作業無法統計各收運路線實際變賣
   金額時,得以平均分配方式辦理。
    3、該區清潔隊獎勵金總額度百分之五則由車輛班班長與資源回收場工
       作人員(含班長)共同平均分配。
(二)主管人員、兼任(辦)從事資源回收物收集工作及辦理資源回收相關業
    務等人員分配該區清潔隊獎勵金總額度的百分之十五
    1、適用人員包括隊長、分隊長、掃路班人員與檢查人員(兼執行清掃
       路段違規廣告物拆除回收工作者)、違規廣告物拆除人員、機動班
       人員(參與垃圾收運路線者除外)及承辦資源回收相關業務之人員
       等(均含班長)。
    2、依據實際參與人數,按實際貢獻度或平均分配之。
(三)上述各項分配百分比,各區清潔隊得視班別、分配人數及實際執行回
    收情形於增減百分之十範圍內並簽奉核定後予以調整之,惟調整後加
    總分配比例仍為百分之百。


五、區清潔隊現有編制總人數未超過四十人,變賣所得清潔隊獎勵金得逕
    採平均分配方式辦理。


六、本注意事項之支給對象每月所得清潔獎勵金,不得超過其薪資總額(
    含基本工資、本俸及工作補助費、勤務津貼或主管加給)百分之三十
    。


七、本注意事項清潔隊獎勵金核給對象、支給金額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等
    之標準作業程序及相關表單,由清潔隊管理及勞工安全科會同廢棄物
    管理科、秘書室及會計室訂定後,交由各區清潔隊遵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