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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石岡土牛客家文化館租借使用要點
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石岡土牛客家文化館(以下簡稱本館)租借場地範圍限於本館廣
    場。


二、申請租借本館廣場以一日為一場次,並應於使用日七日前填寫申請表
    向本館申請核准後使用。


三、本館廣場申請開放使用時間為星期二至星期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四、申請人申請租借本館廣場應依規定繳交費用。但行政機關為申請人時
    得依相關規定申請減免費用。


五、場地租借費用包含水電費二千元及場地清潔維護費一千元,應於租借
    日前三日繳交本館。


六、申請人於申請使用活動結束後應歸還借用物品並立即將場地復原,經
    本館駐館人員確認後退還場地清潔維護費;如有損壞或遺失經本館限
    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由本中心回復之,所需費用由場地清潔維護
    費扣抵,若不敷支應,申請人應補足差額,申請人並自使用日起半年
    內不得再申請租借。


七、本館僅提供廣場之場地使用,其餘設備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八、對於借用本館場地期間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除因本館建築本體及
    設備所致者外,其相關法律責任,均由申請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