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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機構作業事項規範
民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審查機構,係指經內政部指定置有審查人員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
        查驗業務之臺中市建築師公會、臺中縣建築師公會或專業技術團
        體,並經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核備而得於臺中市(
        以下簡稱本市)執行業務者。
    (二)簡易室內裝修,係指依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室內裝修建築
        物。


三、本府委由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之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應由雙方訂
    定契約,明定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之劃分。


四、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之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應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
    項及本規範規定,擬訂作業事項並載明工作內容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
    ,報請都發局核備。


五、除休閒娛樂服務業及電子遊戲場業外,申請簡易室內裝修之建築物,
    其申辦程序如下:
    (一)裝修圖說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
        員簽章負責,免申請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如涉及分間牆變更者,
        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消防安全設備於申報施工及工程完竣審查時,由消防設備師或消
        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暫行人員簽證負責,免送本府消防局(以下
        簡稱消防局)審查。
    (三)施工完竣後由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室內裝修專業施工技術人員
        查驗簽章。
    前項第二款簽證文件副本應送消防局備查。


六、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應指派具有本辦法規定
    審查人員資格者為之,並應將審查人員造冊送都發局備查。


七、審查機構於本市設有分支機構者,得以各該分支機構為受理申請單位
    辦理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但應以審查機構名義行之。


八、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作業流程如附表一、附表二。
    簡易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作業流程如附表三、附表四。


九、審查機構圖說審核,應依下列辦理:
   (一)申請書圖文件應齊全。
   (二)室內裝修及使用材料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應符合規定,
         不得有破壞或妨害情形。


十、審查機構竣工查驗,應依下列辦理:
   (一)現場查核與圖說相符。
   (二)使用之防火材料應附具檢測合格之證明文件及出廠證明。
    符合本規範第五點規定者,經審核其申請文件齊全後,發給室內裝
    修合格證明,得免現場查核,必要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十一、本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定改正期限為六個月;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
      定修改期限為三個月。


十二、室內裝修施工期限自核發施作許可函起六個月為限,申請人因故
      未能如期完工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
      限;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許可文件
      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但因工程鉅大或情形特殊,經都
      發局核可者,不在此限。


十三、審查機構應設審查小組,就所受理申請案(審核圖說及竣工查驗)
      實施複查,每半年複查一次,其複查件數不得少於總申請案之十
      分之一,複查結果應報都發局備查。


十四、室內裝修相關書表,依內政部訂頒之格式辦理;必要時審查機構
      得報請都發局補充之。


十五、都發局得就審查機構審核及查驗合格之案件實施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