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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公園綠地景觀督考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監督、輔導已開闢之公園、綠地、廣
    場用地之完善使用,設本府公園綠地景觀督考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督考公園、綠地、園道、廣場、行道樹等景觀工作。
(二)追蹤列管公園綠地景觀之缺失及待改善案件。
(三)追蹤各權責機關處理媒體、民眾反映案件之辦理情形。
(四)其他相關交辦查核案件。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至二人,由本府參議以上人員兼任
    ,其餘外聘諮詢委員三至五人,由本府就相關學者專家聘任之。


四、本小組每年召開研討會二次,並視需要召開不定期工作會議,均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五、本小組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任期應隨其本職進退;外聘諮詢委員,任期
    二年,於年度研討會中提供建議、構想及新思維以供參考。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
    會)主任秘書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由研考會管考組組長兼任並辦
    理本小組行政事務。


七、為協助督考業務、相關控管系統稽催及電腦資料建檔,本小組得置
    助理人員專責辦理相關業務。


八、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研考會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