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身心障礙者解決其搭乘交通
工具之困難,並為符合搭乘之公平公正原則,特訂定本須知。
二、服務範圍: 以臺中市各行政區為原則,團體或單位借用不在此限。
三、服務時間:
(一)個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發頭班車(抵達乘客預定上車地點)
,下午五時為末班車(抵達乘客預定上車地點),週六上午八時發
頭班車(抵達乘客預定上車地點),中午十二時為末班車(抵達乘
客預定上車地點)。不含例假日(週六下午~周日全天)、國定假
日、勞動節、彈性放假及颱風假(依人事行政局公告為準)。
(二)團體或單位:限周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依人事行政局公告為準
)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三)其他特殊情形,報經本局核准者。
四、個人服務費用:免費搭乘。
團體或單位服務費用如下:
(一)基本維護費:
1.中部四縣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每日新臺幣
一仟元,半日新臺幣五佰元。
2.其他縣市:每日為新臺幣三仟元,半日新臺幣一仟五佰元。
3.上述事項如未滿四小時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以一日計。
(二)駕駛加班費:
1.用車時間超過服務時間,則另需負擔司機之加班費(每小時新台
幣一佰六十六元)。
2.連續二日以上借用小型復康巴士,回程抵達目的地時間超過服務
時間者,始計算加班費。
3.外宿期間因活動致司機服務時間超過下午五時,不適用前一目之
規定。
(三)其他:
1.借用期間所需之停車費、過路(橋)費及有關乘車者(含司機)
之平安保險(意外險額度一佰萬元)及其他費用(司機之膳宿
費、門票等費用)等由借用團體或單位負擔。
2.出車前三日應將借用期間保險費收據(或影本)及參加人員名冊送
至本局備查後准予發車。
五、服務對象及服務序位等級:
(一)服務對象:
1.個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並經需求評估有復
康巴士需求者。(須陪同者,限一名家屬陪同)
2.團體或單位:凡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或相關福利機構舉辦有
關身心障礙者之各項社區參與活動需要提供身心障礙者載送
服務者。
3.其他情形特殊,不符前兩目規定者,由委外單位初評有特殊
需求後,得向本局申請專案核准。
(二)個人服務優先序位等級:
1.A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肢障重度以上、含肢障之多重障礙
重度以上者、視障重度以上或植物人(可乘坐輪椅者) 者或
需求評估判定需求為A級者。
2.B級:視障中度以上者或肢障中度以上者或需求評估判定需
求為B級者。
3.C級: A級及B級序位等級以外之身心障礙者。
六、服務項目: 以就醫(緊急醫療除外)、就業(上下班除外)、就學(上
下課除外)、洽公、社會參與等為目的,但經本局專案核准者不在
此限。
七、訂車方式與服務:
(一)個人例行性預約訂車:
1.預約方式及時間:
(1)電話預約:需用人得於個人服務時間內,撥打各區復康巴
士服務中心預約專線。
(2)網路預約:採全天候開放(各區車輛提供1/3車輛數於網路
預約)。
2.需用人應依下列規定事前預約,但有臨時狀況,經服務中
心評估確有需求,不在此限:
(1)A級:每次第一天用車日前五日~前一日止預約。
(2)B級:每次第一天用車前四日~前一日止預約。
(3)C級:每次第一天用車前三日~前一日止預約。
3.每人每次預約上限:來回共六趟次(去程算一趟次、回程
算一趟次)。
4.每人每月乘坐總趟次數上限如下,搭乘者應配合復康巴士
服務中心可提供之搭車時間及共乘安排:
(1)A級:來回三十六趟次。
(去程算一趟、回程算一趟)
(2)B級:來回三十趟次。
(去程算一趟、回程算一趟)
(3)C級:來回二十四趟次。
(去程算一趟、回程算一趟)
(4)為符公平使用及資源共享,非共乘使用,每一趟次車程超過
二十公里以上者,以二趟次計算之。
(5)如有特殊需求者,經委託單位評估,呈報本局專案核准不在
此限(同一事由以一次申請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一次)。
(二)個人臨時性訂車:遇臨時狀況時,需用人得撥打預約專線請求專
案服務,服務中心得視訂車車趟狀況,提供臨時訂車服務。惟仍
只限預訂來回各一趟次(包含在每月可搭乘趟次內)。
(三)團體及單位預約訂車方式:
1.需用團體(單位)應於用車日一星期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
計畫、表件向委外單位申請。
2.特殊限制:每次活動小型復康巴士以申請兩輛巴士為限。
八、乘車等候:
(一)請乘客於預約用車時間前,至乘車地點等候。
(二)乘客超過五分鐘仍未抵達預定乘車地點時,駕駛員將向服務中心
回報,服務中心與乘客聯繫後,如無法聯絡到乘客或乘客無法搭
車時,則視同失約。
九、服務取消及失約者處理程序:
(一)預約後若因故需取消服務時,最遲應於預訂乘車時間前二小時,
透過預約專線或親友至復康巴士服務中心辦理取消服務手續。另
為達車輛之充份運用,因故取消服務者,請於七日內提出正當理
由及書面証明,若無法提出正當理由及書面證明者,第一次取消
會予以勸導、同月如有第二次者則寄發本須知並再次勸導、同月
如有第三次取消者,將停止服務一星期,以維護其他預約者之權
利。
(二)失約者處理程序:
預約後若因故無法搭乘,且未依規定辦理取消服務者,以失約論
。無故失約者,第一次將予以勸導並寄發本須知,第二次失約者
請於七日內提出正當理由及書面証明,如無法提供合理證明者將
停止服務一星期,第三次失約者如無提供合理證明者將停止服務
一個月,以維護其他預約者之權利。
十、團體或單位應遵守事項:
(一)借用單位或團體於借用期間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或
利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車輛用畢後應由借用單位或團體負責清理乾淨,恢復原狀。違者
所需清潔費用由借用單位或團體負擔。
(三)本車輛租借所收之費用,由本府委外單位開立收據。
(四)申請活動地點或行車路線不佳,或未派領隊及隨車服務人員提供
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輛及行駛間必要之照顧者,本局得視情形不予
借用。
十一、申訴及建議事項:
申訴或建議事項請撥打至本局或各區服務專線。
十二、預約專線:依委外單位之預約專線隨時調整。
十三、為維護搭乘者乘車安全,搭乘者於乘車時應確實遵守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倘經當場告知仍不配合,將於當日服務提供完畢後
即日起停止服務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