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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公園綠地景觀督考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7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監督、輔導已開闢之公園綠地、廣場
    用地之完善使用,設置本府公園綠地景觀督考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技監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本府參事
    、參議兼任共同組成。
三、本小組工作任務如下:
   (一)督考公園綠地景觀工作。
   (二)追蹤列管公園綠地景觀之缺失及待改善案件。
  (三)召開公園綠地景觀研討會以凝聚共識。
   (四)處理媒體、民眾反映案件。
  (五)其他交辦查核案件。
四、本小組督考方式如下:
   (一)定期督考:本市各區每二週擇地點進行考核。
   (二)不定期督考:如有民眾或媒體報導反映事件,則立即錄案進行督考
       。
五、管考方式:
   (一)參與督考人員:包括督考委員、建設局相關科室單位(如景觀工程
       科、公園管理科)及研考會等相關人員。
   (二)督考委員將督考情形詳實記錄於督考紀錄表(優缺點意見,如附件
       一),如有缺失或其他情形時,函請受核機關限期改善並列管追蹤
       ,主辦機關改善完竣後應填寫督考意見執行情形回覆表(如附件二
       )述明改善情形並檢附改善前、中、後照片,一併呈送機關首長核
       章再函送本小組,必要時得辦理複查,且經簽奉核可後解除列管。
六、本小組各項督考作業受考機關務必由主辦人員(或協辦人員)參加,除
    有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到場簽請 召集人核可外,餘無故缺席之主辦人員
    給予申誡處分。如累計2次(含)以上時,實際負責督導之主管和幕僚人
    員應負連帶責任申誡乙次。
七、各項列管追蹤情形,如各主辦機關未依限期改善者,主辦人員及協辦
    人員記申誡處分。如經催辦仍未改善者,實際負責督導之主管和幕僚人
    員應負連帶責任申誡乙次,累犯者得加重處分。
    各執行機關倘已善盡職責,惟因遭遇非各機關單位所能掌控情事致進度
    落後或延誤或執行不力或其他事由,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佐證並於報告
    說明具體事由,簽請 召集人核可後免予處分。
八、本小組督考各公園綠地景觀各項執行及維護情形,除不可抗拒之特殊因
    素外,主辦機關依下列標準予以獎懲,並作為督考依據:
  (一)獎勵部分:
        督考案件之各項植栽養護、環境清潔、現場維護管理得宜者,主辦
        人員、協辦人員及實際負責督導之主管和幕僚人員得嘉獎乙次,如
        於當年度案件已獲獎勵者或已於建設局現場查核為丙等之案件將不
        予獎勵。
        同一主辦人員、協辦人員及實際負責督導之主管和幕僚人員同時有
        數項案件達敘獎標準時,當次督考以敘最高敘獎額度為限。
   (二)懲處部分:
        督考案件基本環境清潔未落實,造成公園綠地景觀髒亂,嚴重影響
        居民使用權益,並無不可抗力因素且可歸責於主辦單位者,主辦人
        員、協辦人員及實際負責督導之主管和幕僚人員應負連帶責任申誡
        乙次。
九、本小組置執行秘書,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管制考核組組長兼任,
    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事務,副執行秘書由研究員兼任,由研
    考會負責各項行政業務。
十、本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相關經費均由本府建設局相關工程管理費項下
    支應。
十一、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