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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公園綠地景觀督考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監督、輔導已開闢之公園綠地、廣場
    用地之完善使用,設置本府公園綠地景觀督考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技監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本府參事
    、參議兼任共同組成。
三、本小組工作任務如下:
   (一)查核公園綠地景觀缺失待改善之案件。
   (二)處理媒體、民眾反映案件。
  (三)其他必須查核案件。
四、本小組督考方式如下:
   (一)定期督考:本市各區每二週擇地點進行考核。
   (二)不定期督考:如有民眾或媒體報導反映事件,則立即錄案進行督考
       。
五、管考方式:
   (一) 參與督考人員:包括督考委員、建設局(景觀工程科、公園管理
        科)及研考會等相關人員。
   (二) 督考委員將督考情形詳實記錄於紀錄表(優缺點意見),如有缺
        失或其他情形時,函請受核機關限期改善並列管追蹤,主辦機關
        改善完竣後應述明改善情形及檢附相關照片函送本小組,必要時
        得辦理複查,且經簽奉核可後解除列管。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管制考核組組長兼任
    ,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事務,副執行秘書由研究員兼任,
     並置幹事三人,負責各項行政業務。
七、本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相關經費均由本府建設局工程管理費項下支
    應。
八、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