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農民福利及農業發展,平衡農業以外產業對土地需求,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分配與利用,達到地利共享之目標,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七條規定,設臺中市農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農業局。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農業用地變更之繳交回饋金收入。
二、上級政府之撥款補助。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地使用管理所需費用
二、加速農業發展及農村建設所需費用。
三、辦理農業產銷及植物防疫所需費用。
四、辦理農業發展、技術合作及交流考察所需費用。
五、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各項運用計畫,由本府農業局擬定及執行。
第六條 本基金在代理市庫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第七條 本基金之預算編造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依預算法、決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九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歸屬本府。
第十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