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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電話禮貌抽測作業規定
民國 103 年 07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督促所屬同仁注意電話禮貌
    及服務態度,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樹立本局良好形象,特訂定本規
    定。



二、受測類別單位:
    (一)甲類單位:各分局、(大)隊。
    (二)乙類單位:本局各科、室、中心。



三、抽測方式:
    本局督察室不定期以各單位警用或自動電話號碼隨機抽樣辦理抽測,
    並將接聽速度、測試應對、答話情形全程錄音。



四、抽測內容:
    以勤(業)務單位人員、總機人員及總機電話語音系統之接聽速度、電
    話禮貌、應答語調、答話內容為評分項目,測試評分表如附件。



五、評分等第規定如下:
    (一)優等:九十五分以上
    (二)甲等:九十至九十四分
    (三)乙等:八十至八十九分
    (四)丙等:七十五至七十九分
    (五)丁等:未滿七十五分
    (六)每次抽測成績函請各受測單位參考改進,並刊載於本局網頁;抽
        測成績列為本局年度績效評核參考。



六、每半年依抽測成績辦理獎懲,成績係以各次測試分數加總平均所得之
    分數,遇有小數點採四捨五入;其基準如下:
    (一)團體成績:。
        1.甲類、乙類單位各取抽測總成績列優等前三名:
          (1)第一名:業務主管嘉獎一次、承辦人嘉獎二次。
          (2)第二名:業務主管嘉獎一次、承辦人嘉獎一次。
          (3)第三名:承辦人嘉獎一次。
        2.總成績列為丙等以下者,議處相關單位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
    (二)個人成績:
        1.列為優等者,受測人員嘉獎一次。
        2.列為甲等者,受測人員優蹟註記。
        3.列為丙等者,受測人員劣蹟註記。
        4.列為丁等者,受測人員申誡一次。
        5.受測單位辦公室為小總機者,若鈴響八聲未接聽,辦公室值日
          人員,劣蹟註記;未排值日人員者,主管劣蹟註記。



七、團體成績獎懲事項,由本局督察室簽辦;個人成績優、劣蹟註記,由
    各受測單位依權責辦理。



八、本局督察室辦理電話禮貌抽測人員,每半年業務主管嘉獎一次一人次
    、承辦人嘉獎二次一人次、協辦人員嘉獎一次一人次。



九、本局及各分局、(大)隊應依照本規定,對所屬勤(業)單位執行電話禮
    貌抽測,並將抽測辦理情形併入各該受測單位年度績效評核參考。



十、本局及各分局、(大)隊所屬人員,經臺中市政府抽測電話禮貌優良或
    欠佳者,準用本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