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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09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爲緊密聯結本市毒品危害防制平台,整合反毒資源,建立完善合作機制,有效防制毒品危害,特設臺中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ㄧ人,由市長指定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衛生局長兼任,綜理中心業務。


三、本中心設預防宣導組、保護扶助組、轉介服務組、綜合規劃組,各組任務如下:
(一)預防宣導組(教育局主辦):
1.辦理毒品危害預防宣導。
2.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教育及推廣家庭重建觀念。
3.提供學生毒品危害防制諮詢服務。
(二)保護扶助組(社會局主辦):
1.提供社會扶助及福利諮詢。
2.弱勢家庭個案輔導。
3.辦理毒品成癮者家庭支持服務計畫。
(三)轉介服務組(衛生局主辦):
1.辦理轉介個案至衛生署指定醫療機構戒治,提供心理諮詢、愛滋病篩檢及治療,或轉介至民間公益、宗教戒毒團體戒癮。
2.提供戒毒諮詢及心理諮詢。
(四)綜合規劃組(衛生局主辦):
1.擬訂毒品防制年度實施工作計畫及成效檢討、召開毒品防制工作會議、辦理毒品防制工作之研習與座談。
2.協調聯繫各相關機關推動毒品防制工作。
前項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社會局局長及衛生局局長兼任,每組另置組員三人至五人,分別由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警察局、勞工局等派員兼任,負責幕僚作業及本中心各項業務運作與聯繫。


四、 本中心設諮詢委員會,置委員十人至二十人,由本中心主任擔任主任委員,副主任擔任副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與觀護人、臺中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執行秘書兼任外,並聘請醫療、心理、社工、法律或社會公正人士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擔任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兼者,依職務異動調整,其繼任人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其餘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府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 諮詢委員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因故均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如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 本中心召開諮詢委員會議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定。


七、 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各相關單位分別依編組任務執掌編列預算或上級機關補助款支應。


八、 本中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