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性侵害犯罪,並保護
被害人權益,特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七條規定,設置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
侵害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推動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業務之研究與發展事項。
(二)督導、協調有關機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之執行事項。
(三)提供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網絡工作人員之專業諮詢服務事項。
(四)協助、推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教育及宣導事項 。
(五)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年度工作計畫之審議事項。
(六)其他保護被害人權益之有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
員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派(
聘)兼之:
(一)本府代表六人,由警察局局長、教育局局長、衛生局局長、勞工局局長
、新聞局局長、民政局局長擔任。
(二)學者專家代表六人至七人。
(三)民間團體代表三人至五人。
前項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
聘)之。但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續聘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任期內出缺時
,由主任委員補派(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委員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但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或主任委員
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
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
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五、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會之決議,以本府名義函送有關機關執行
,並追蹤列管。
六、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團體兼任之委員得指派代表出
席。
七、本委員會得依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其他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列
席。
八、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