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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規範
民國 102 年 02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接受本局補助之民間團體
     ,其經費支出符合會計事務規定及原始憑證之核銷、整理有所遵循
     ,特依據「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
     原則」,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 本作業規範所稱受補助對象,指依「臺中市政府補助影視業者拍片
     取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或「臺中市政府新聞局協助影視業者
     拍片住宿經費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申請補助之影視業者。


三、 受補助對象申請補助款,有關經費請撥、運用及結案事宜,應依本
     辦法、本要點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本誠信原則對所提
     出申請補助計畫書、支出憑證之內容與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
     不符規定、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追回
     原核准補助款。


四、 受補助對象辦理經費結報時,其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
     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五、 本局對受補助對象之補助經費,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
     定辦理憑證送審。


六、 留存受補助對象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
     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
     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
     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七、 補助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本局應派員抽查,其餘補助案件
     本局得隨時派員抽查,如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支用有違反
     法令等相關規定,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本局得依情
     節輕重對受補助對象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八、 各項補助案之執行及成果效益,得列入本局年度考核項目,受補助
     對象如有延遲經費核銷,或成果資料內容不實等情事時,應列入紀
     錄,以作為日後補助審核之參據。 九、 本作業規範未盡事宜,悉
     依本辦法、本要點、補助契約及「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
     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