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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8:1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家電診所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資源回收再利用,延長家電
產品生命週期,設置家電診所,以簡易維修為主,幫助市民將家電恢復功
能獲得重生,以減碳無憂達到資源永續、建構低碳城市之目標,訂定本要
點。
一、服務對象為居住於臺中市之市民。
二、實施內容如下
  (一)執行時間自100年11月1日起。
  (二)收取件時間為星期一、星期二、星期四至星期六,上午9:00~12:00
      及下午13:30~16:30。
  (三)產品收件項目(以下簡稱送件品)為電風扇、吹風機、烤箱、電鍋
     (不含電子鍋)、飲水機(不含熱水瓶)及檯燈等六種家庭用小家電(
      不含營業用或團體使用)。
  (四)產品收件作業規定如下:
    1.針對每件送件品民眾均須填寫家電維修單,並於維修同意書上簽名
      ,本局始收件,每件酌收工本費50元(不含特殊材料或消耗品)。
    2.如有下列送件情形之一,本局不予收件:
   (1)家電維修單內資料填寫不完整或維修同意書未簽名。
   (2)送件產品尚在原購置之保固期間者(如經本局收件拆解後造成原
        購置保固問題或責任,由民眾自行負責)。
   (3)送件產品為微控式產品者。
   (4)送件產品外觀銹蝕嚴重、缺少螺絲,或拆解後有損壞之虞者。
    3.如有下列送件情形之一,本局不予維修:
   (1)送件產品經認定無可供維修之材料(或零件)者。
   (2)送件產品零件為特殊規格,無法拆解者。
   (3)送件產品經拆解後,發現內部結構為焊接式一體成形者。
    4.經本局收件後,有上項情形而不予維修或無法修復者,工本費不予
      退還。
    5.本局不提供消耗品(如:燈泡(管)、電池、扇葉、把手…等)。
    6.送件廠牌繁多,考量基於用電安全,不予更換相關電器之主機零件
     (如馬達等)。
  (五)產品取件作業規定如下:
    1.經本局電話通知取件後,隔日起算7個工作天內,請民眾攜帶原送
      件聯單至本診所取回送件品。逾期者該送件品由本局回收處理,民
      眾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2.市民自行取件,應於現場確認送件品外觀及功能無誤,本局對於民
      眾離櫃後之任何主張,概不負責。
    3.送件品經取件後7日內,如係屬相同之零件則免費維修(須依顧客收
      執聯做為憑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