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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審議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兒童課
    後照顧服務,提升服務成效與品質,特設臺中市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審
    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本市推展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目標及方針。
   (二)協調規劃本市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推動。
   (三)審議本市其他有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或其指定之人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學者專家。
   (二)家長團體代表。
   (三)婦女團體代表。
   (四)兒童團體代表。
   (五)公益教保團體代表。
   (六)本府業務相關單位代表。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連任;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承辦科科長兼任之,綜理本會相
    關行政業務。
    本會得視會議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
    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五、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