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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維護公共安全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所屬機關執行公共安全政策,持續
    推動維護公共安全項目,協調整體執行作為,設本府維護公共安全督
    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公共安全政策與重大措施之協調、推動及規劃事項。
(二)協調並檢討本府各機關維護公共安全之執行成效,並針對有缺失或
      亟待改進事項加強管制追蹤。
(三)本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管制事宜。
      前項任務及聯合稽查之督導暨行程彙編,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派員辦理。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三人,由副市長、秘書
    長、副秘書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
    委員兼任;委員若干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民政局局長。
  (二)財政局局長。
  (三)教育局局長。
  (四)建設局局長。
  (五)經濟發展局局長。
  (六)交通局局長。
  (七)都市發展局局長。
  (八)農業局局長。
  (九)水利局局長。
  (十)地政局局長。
  (十一)社會局局長。
  (十二)勞工局局長。
  (十三)觀光旅遊局局長。
  (十四)警察局局長。
  (十五)消防局局長。
  (十六)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七)衛生局局長。
  (十八)新聞局局長。
  (十九)法制局局長。
  (二十)秘書處處長。
  (二十一)政風處處長。
  (二十二)社會人士五名。
  (二十三)學者專家四名。
  (二十四)其他由召集人派聘之人員。



四、本會報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本會報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派(聘),社會人士及學者專家委
    員應依原備取人選名單順序遞補。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
    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報委員除代表機關出任者,得指派代表出席者外,應親自出席會議
     。


六、本會報下設複核小組,由政風處召集組成,執行聯合稽查結果之抽查、
    複核。


七、本會報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綜合業務由本府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辦理。


八、本會報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民間業者及有關人員列席。

九、本會報所需作業經費,由本府各項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本會報兼任人員及派(聘)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