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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後巷施作空間不足處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為執行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並解決因後巷違章建築
    導致施作空間不足無法進行接管,特訂定本要點。


二、用戶接管後巷最小施作空間如下:
    (一)單側排水者:寬度至少七十五公分,且自原有地面線以下深度至
        少一百五十公分。
    (二)雙側排水者:寬度至少一百五十公分,且自原有地面線以下深度
        至少一百五十公分。


三、用戶接管工程於後巷施作前,由本府水利局邀請住戶召開施工說明會
    ,施工範圍由用戶自行興闢留設後巷最小施作空間。
    本府都市展發局應配合派員到場說明違章建築物之處理程序。


四、自行興闢留設用戶施工範圍之修復工程,由用戶自行負責。

五、施工範圍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府水利局專案簽請市長核定後,
    請本府都市發展局配合本府水利局處理違章建築物拆除作業:
    (一)經本府水利局召開說明會及個案勸導訪談後,仍不願配合自行興
        闢留設最小施作空間,致影響周邊住戶接管權利或致管線無法埋
        設。
    (二)由用戶自行興闢留設後巷最小施作空間,逾越期限仍未自行興闢
        留設後巷最小施作空間者。


六、用戶接管工程施工空間內違章建築物之處理流程如下:
    (一)由本府水利局調閱與套繪建物地籍圖、使用執照圖、使用分區圖
        ,並會同本府都發局及各區公所現場會勘。
    (二)違章建築物之認定由本府都局依相關法令程序規定辦理。
    (三)違章建築拆除之現場秩序維持由本府警察局協助,拆除機具及拆
        除人力由本府水利局於工程經費中納編拆除工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