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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選用及採購教科用書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6 年 03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使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
    下簡稱學校)選用教科用書有所遵循,特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學校應根據學生學習需要,本於達成教學目標、減輕家長負擔及加強
    服務之原則,辦理教科用書選用及採購有關事宜。


三、學校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教科用書選用規定,經校務會議
    通過後實施。
    教科用書為部定必修科目用書,學校應選用經國家教育研究院依法規
    審定,其審定執照仍在有效期限之教科用書;特殊學科教科用書之選
    用應先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議定。
    教科用書,指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規定編輯之學生課本;其不包
    括參考書、工具書、習字帖、作業簿、評量卷及其他類似之延伸教材
    。


四、市立學校採購教科用書,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
    得聯合辦理。
    私立學校採購教科用書,應依其所定會計、採購或內部控制及稽核相
    關規定辦理。


五、學校得於採購合約,訂定由廠商負責辦理教科用書之整理、發放、換
    退、耗損、運送及弱勢扶助等事項。


六、學校應以採購決標後之書價,並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規定辦理收取代辦書籍費事宜。
    學校應於開學日前,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各科、班選用教科用書之書
    名、版本及書價。
    學生已備有同版本教科用書且經學校審查通過者,准予免購。


七、學校應於每學期正式上課前,完成教科用書之採購及發放作業。

八、教育局得督導學校辦理教科用書採購事宜,必要時得至學校訪視;督
    導或訪視結果發現有缺失者,應通知學校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無
    法改正者,應即糾正或議處。
    學校就其承辦教科用書採購業務之績優人員,得依權責予以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