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2:4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幼兒學前教育補助方案
民國 105 年 05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為落實政府免學費教育政策,具體減輕家長育兒負擔,提供年齡二歲
    至未滿五歲幼兒學前教育補助,提升學齡幼兒就學機會。


二、依據
    市長於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市政會議裁示「零至六歲托育一條龍
    」政策事項。


三、補助對象
    本補助對象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年齡滿二歲以上學齡未滿五歲幼兒,父母或監護人一方設籍本市
        半年以上且幼兒設籍本市;其設籍時間認定基準如下:
      1.父母或監護人:以幼兒可受領補助款之最後入園日認定,上學期
        為當年度五月十五日前,下學期為前一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
      2.幼兒:以申請時間認定
    (二)就讀本市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之幼兒園,或
        就讀彰化縣、南投縣及苗栗縣等三個縣市之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
        ,且符合幼兒戶籍地或父母、監護人一方工作地至就托幼兒園最
        短距離不超過十公里者。
    一百零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申請者得不受前項第一款設籍年限之限制。
    前項第一款所稱學齡之計算,以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
    歲數者認定之。


四、補助項目
    本方案就學補助,包括學費補助及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簡稱弱勢
    加額補助),其內容如下:
    (一)學費補助:
      1.就讀公立幼兒園:入學即免學費。
      2.就讀私立幼兒園:每學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分上、下學期
        撥付。
    (二)弱勢加額補助:
      1.除補助前款學費外,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加額補助雜費、代辦
        費(不包括交通費、課後延托費、保險費、家長會費及其他代辦
        費):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
      2.前目弱勢加額補助,屬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家庭者,
        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
        元,或家戶年利息所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不得申請本方案補
        助。
      3.前目之家戶年所得、年利息所得及不動產,採計幼兒、父母或監
        護人合計之總額。
    (三)前二款補助合計,經濟最為弱勢者,最高得免費就讀公立幼兒園
        ,就讀私立幼兒園者,每生每學年最高得補助新臺幣六萬元,分
        上下學期撥付。各級距補助額度詳如附表。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截止日:上學期為十月十五日,下學期為四月十五日。
    (二)學費補助:就讀公立幼兒園者,幼兒入學時由園方直接減免;就
        讀私立幼兒園者,園方於幼兒實際就讀滿一個月後,主動造冊向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稱教育局)辦理請款。
    (三)弱勢加額補助:幼兒父母或監護人應在申請截止日前,填妥幼兒
        園發給申請表,並交由園方向教育局辦理審核及申領事項。
    (四)幼兒園應在教育局指定期限內,檢具各學期符合補助規定之幼兒
        申領清冊及繳費收據等相關資料,向教育局申請。
    (五)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就讀彰化縣、南投縣及苗栗縣等三個縣
        市幼兒園資格者,應於申請截止日前自行檢具戶籍謄本或新式戶
        口名簿甲式(須有記事欄)、居住(工作)地至就托幼兒園最短距離
        十公里內之證明文件、工作單位開立之在職證明(非屬工作因素
        就讀他縣市幼兒園者免附)、幼兒及父母或監護人一方實際居住
        本市之切結文件、繳費收據等資料向教育局提出申請。申請弱勢
        加額補助需另附家戶年所得及利息證明與財產資料歸屬清單。



六、撥款方式
    幼兒園應就補助款撥款方式以書面通知家長,採預先扣繳者,得免轉
    撥款項;未預先扣繳者,幼兒園應於教育局撥付補助款後,立即轉撥
    家長,教育局將定期抽檢幼兒園撥款紀錄。


七、本方案補助項目與中央政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時,每人每學期領取之
    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幼兒應繳交之收費總額。與本市其他所定補助
    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辦理,但不得重複領取;已補助者應撤銷並追繳
    之。


八、本方案經費來源由教育局循年度預算程序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