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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空氣污染事件緊急應變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9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為加強空氣污染事件應變工作,統合相關單位資源並建立分工
    應變處理之聯繫窗口,以因應突發空氣污染事件時能迅速應變,保障
    民眾生活環境及身體健康,降低環境及輿論風險。依據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於九十八年十月函頒空氣污染事件應變處理標
    準作業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三、適用時機:
(一)公私場所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或因不明空氣污染事件,嚴重影響附近
    地區空氣品質,導致十五人以上民眾送醫就診。
(二)污染範圍涵蓋規模達三十人之學校(含幼稚園、托兒所)、醫院或養
    護機構。
(三)未達前述標準但可預見災害對社會有重大影響或具新聞性、政治性、
    敏感性,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或業務主管人員)認有通報現場處理情
    形必要者。


四、平時建置作業:
    為於重大空氣污染事件發生時,能迅速掌握事件背景資料及採行應變
    措施,環保局平時應持續建置下列項目,以備不時之需:
(一)建立工廠及工業區背景資料
1、定期清查及更新工廠固定污染源許可證等資料:針對工廠使用原(物)
   料、燃料及產品之種類及用量,建置完整資料,並建立轄區工業區污
   染源背景空氣品質。
2、建立轄區「固定污染源污染排放指紋資料庫」,詳列轄區固定污染源
   排放污染物之成分及排放特性,俾利空氣污染事件發生時,追查不明
   空氣污染排放源。
3、轄區地圖:
(1)電子地圖:具搜尋功能之軟體,如PaPaGo、Google map。
(2)紙本地圖:解析度至少1/25000以上。
4、轄區工業區配置圖。
5、常見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查詢管道。
(二)建置調查必要之工具:本項資源可自行建置或由環保局委辦計畫中支
    援辦理;或轄與工業區服務中心建立橫向合作。
1、現場調查設備,調查設備之種類如下:
(1)現場採證設備:手提式總碳氫化合物(THCs)監測儀器。
(2)採樣設備:如真空不鏽鋼筒(適用有機污染物)。
(3)連續監測設備:VOC監測車、FTIR、可攜式氣象儀等
2、無線上網功能之查詢工具:於事故現場可即時查詢空品測站、氣象、
   特定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資料及事故周圍環境等資料。
3、數位照相機。
4、個人防護設備器材專用櫃
(1)呼吸防護裝備:包括濾毒罐防毒面罩、供氣式呼吸防護具等。
(2)眼部防護裝備:化學安全護目鏡、面罩等。
(3)皮膚防護裝備:連身式防護衣、安全靴、橡膠防滲手套等。
5、建立應變器材及相關協力廠商聯繫資料(如檢測機構),於發生緊急
   事故時,能於最短時間內調度所需物資進行監測蒐證。
6、建立污染來源應變分析機制:平時應就轄區內主要污染源,依據不同
   的氣象條件,定期辦理空氣污染事件模擬及應變演練,以備突發環境
   污染事件發生時快速應變,避免污染持續擴散。
7、建置空氣污染事件問卷調查範本:以協助污染事件之調查。
(三)空氣污染事件資訊查詢系統:為保持空氣污染事件通報體系之暢通,
    並有效地整合各單位之應變人力及設備,定期至「空氣污染事件應變
    處理查詢系統」更新各項資料。
(四)建立相關支援管道
1、氣象資料查詢管道:轄區內空品測站所屬氣象資料、中央氣象局資料
2、建立醫療體系之聯繫窗口:配合衛生單位建立環境污染事件就醫人體
   檢體採集標準作業程序。
3、外面支援聯繫資料建置:工業園區及支援體系資料更新維護作業。
(五)人員整編:平時應就空氣污染事件發生時應變工作進行人員編組及
    任務分配,並應要求熟稔空氣污染事件應變作業,俾利提升應變功
    能。


五、事件現場應變作業:
    空氣污染事件發生時,主要現場作業工作包括通報、蒐證、監測及
    災後監控作業,以避免再次發生空氣污染。各項工作說明如下:
(一)通報:指揮官依組織由臺中市市長擔任總指揮官,副指揮官由環境
    保護局局長擔任,若涉及跨縣市,請環保署擔任協調工作。
1、空氣污染事件通報來源包括民眾或工廠報案、主動監看電視、其它
   機關公布(如消基會、衛生署)、媒體報導、環保署空保處通知;
   當接獲上述通報時,環保局應立即前往查處。
2、遇空氣污染事件時,環保局應以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或傳真通環
   保署環境督察大隊及空保處,或至「空氣污染事件應變處理查詢系
   統」逕行通報,並於到現場執行應變作業後至少每二小時內將現場
   處理情形通報環保署空保處;空氣污染事件通報單如附件一;應變
   處理作業之確認事項如附件二。
3、遇空氣污染事件現場空品監測範圍超過環保局既有應變能量,得先
   以電話通知後,補填寫「空氣污染事件應變器材或機關人力支援申
   請單」方式辦理,申請單格式如附件三。
(二)蒐證:環保人員應攜帶至污染源現場之蒐證工具及注意事項說明
    如下:
1、至少應攜帶真空不鏽鋼筒及手提式總碳氫化合物(THCs)監測儀器
   ;倘遇特殊個案,需特殊功能或長時間連續之空氣品質監測設備,
   則應另行安排監測事宜,或協調鄰近縣市環保局或請求支援,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環保局)之空污事故空氣檢測器材清單及相
   關器材聯絡人可至「空氣污染事件緊急應變理查詢系統」查詢。
2、攜帶工廠許可資料及物質安全資料(MSDS)執行稽查(工廠許可資
   料可至「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系統」http://ernet.estc.tw/查詢,
   環保署空水廢毒管理資訊系統,可至網址http://ems.epa.gov.tw/
   查詢)。
3、若涉及民眾送醫時,聯繫衛生單位針對送醫的病患,採取血液和尿
   液等人體樣本進行毒理的檢驗以確認污染物。
4、建置空氣污染事件調查問卷,俾利協助污染事件之調查;問卷的實
   施應以現場及周邊的居民為主要對象。
(三)監測:
1、確定現場盛行風向,可查詢鄰近氣象站資料,必要時緊急架設臨時
   氣象站,選擇不受建築物影響之制高點。
2、監測地點選擇事故現場下風處與住宅區(或三十人以上民眾居住或
   活動處)之交界處。
3、適時發布新聞稿,主動說明現場空氣品質監測情形,提醒民眾注
   意事項。


六、災後監控作業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私場所應於恢復污染源操
    作或復工(業)前,檢具試車計畫,向所在直轄市、縣(市)政
    府申請試車,經核准後,始得進行試車;並於試車期限屆滿前,
    檢具符合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報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評
    鑑合格後,始得恢復操作或復工(業)。
(二)必要時於事故現場下風處與住宅區(或三十人以上民眾居住或活
    動處)之交界處,持續進行空氣品質監測。
(三)監測結果通報相關機關,空氣污染事件處理情形回報表如附件四
    。
(四)適時發布新聞稿,主動說明現場空氣品質監測情形,提醒民眾注
    意事項。
(五)上述事件現場應變作業,請參閱空氣污染事件緊急應變標準作業
    流程圖(如圖一)。


七、事件解除
    當空氣污染事件控制後現場空氣品質監測濃度已下降至低於固定
    污染源周界排放標準及物質之文獻嗅覺閾值時,得將監測結果通
    報相關機關,並發布新聞稿宣布事件解除。


八、分工及組織
(一)緊急應變中心成員包括本府民政局、本府教育局、本府社會局、
    本府衛生局、本府新聞局、本府農業局、本府警察局、本府消防
    局、本府環保局及外部支援組織等,緊急應變中心各成員機關之
    組織架構如圖二,其職責分工表詳表一及二;各成員機關應同時
    於內部成立應變小組,主動執行有關之應變處理事項,環保局現
    場指揮所任務分工詳如表三。
(二)各機關派駐緊急應變中心人員倘有變動,應隨時更新(傳真至環
    保局空氣品質及噪音管制科〇四-二二二九一七五〇)。
(三)緊急應變中心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及學者擔任諮詢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