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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行道樹修剪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5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所轄行道樹及公園內樹木
    之修剪,維護交通安全,改善市容景觀,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定期修剪:指每年例行性之一般修剪。
(二)不定期修剪:指依相關單位申請或民眾通報,進行之臨時性修剪。
(三)查報修剪:指巡守(路)員、里(鄰)長或市議員等公職人員通報
      應修剪者。
(四)申請修剪:指民眾申請與個人利益有關之修剪。


三、申請行道樹修剪應填寫修剪計畫書(附件一),由本局審核同意後辦
    理。


四、本局受理行道樹修剪申請,應依臺中市政府建設局行道樹修剪標準作
    業流程圖(附件二)辦理。


五、行道樹修剪應依臺中市政府建設局行道樹修剪標準作業規範辦理修剪
    ;且除緊急情況外,應於修剪前二日,於現場張貼告示。


六、行道樹不定期修剪項目如下:
(一)影響人車安全之下垂枝修剪。
(二)配合臺電公司修剪觸及高壓電線之樹枝。
(三)觸及其它管線之樹枝修剪。
(四)遮住交通號誌、路燈及道路指示牌之樹枝修剪。
(五)影響排水之樹枝修剪。
(六)腐朽、龜裂、斷枝、傾倒等具有立即危險性之枝幹。
(七)其他必要性之修剪。


七、下列樹木不列入本要點處理範圍:
(一)學校用地範圍內之樹木。
(二)社區用地範圍內之樹木。
(三)眷村範圍內之樹木。
(四)寺廟範圍內之樹木。
(五)私有樹木。
(六)其他非屬本局維護管理範圍內之樹木。


八、前點之行道樹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者,樹木所有人不同意修剪時,本
    局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逕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