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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大型身心障礙專用車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及各
    項活動,發揮大型身心障礙專用車(以下簡稱專用車)功能,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行政院訂定之車輛管理手冊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三、凡政府機關、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或相關福利機構舉辦有關身心障礙
    者之各項活動,需提供身心障礙者載送服務者,均得提出專用車申請
    ,經本局核可後准予借用。


四、凡申請借用之政府機關、身心障礙團體或機構應於使用十四日前備文
    ,填妥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計畫提出申請。


五、服務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非前項服務時間及借用當次須司機跨日服務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計算工時並負擔司機之加班費。


六、專用車之服務區域於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者,每日酌收
    使用費新臺幣三千元,於其他縣市者,為新臺幣五千元,未滿一日以
    一日計。


七、借用期間所需之停車費、過路(橋)費及有關乘車者(含司機)之平
    安保險及其他費用等由借用單位負擔。出車前三日應將借用期間保險
    費收據(或影本)及參加人員名冊送本局備查後准予發車。借用單位於
    借用期間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或利益者,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


八、車輛用畢後應由借用單位負責清理乾淨,恢復原狀。違者所需清潔費
    用由借用單位負擔。


九、借用專用車收取之費用,由本局開立收據同時解繳公庫。

十、有關專用車之維護費、油料費及其他人事支出費由本局公務預算編列
    支出。


十一、為維護行車及人員安全,司機每日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依勞動
      基準法規定辦理,借用單位應確實遵守車輛乘坐人數上限規定。


十二、借用單位應指派領隊及隨行協助人員,並得視身心障礙者需求配置
      服務人員。


十三、所申請之活動地點路段如經政府公告禁止行駛,或經本局評估有全
      疑慮者,得不予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