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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身心障礙者小型復康巴士搭乘及服務須知
民國 106 年 06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運用備有輪椅升降及固定設備之小
    型特製車輛(下稱復康巴士),提供身心障礙者交通運輸服務,為能
    公平公正服務搭乘者,特訂定本須知。


二、復康巴士之服務對象不受設籍限制,區分如下:
    (一)個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非安置於住宿型機構,經需求評估有復康巴士需求,或未領
          有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交通費(需陪同者,以一名為限)。
        2.安置於住宿型機構,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或行動
          不便且障礙類別等級為肢障中度以上或第七類中度以上。
    (二)機關(構)團體:凡政府機關、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或相關福利
        機構舉辦有關身心障礙者之各項社會參與活動需要提供身心障
        礙者載送服務者。
    (三)其他特殊情形:不符前二款規定,經本局委託之服務單位初評
        有特殊需求者,得向本局申請專案核准。


三、個人搭乘復康巴士之優先序位等級區分如下:
   (一)A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肢障重度以上、含肢障之多重障
         礙重度以上、視障重度以上或植物人(可乘坐輪椅者);領有
         身心障礙證明者為第七類(肢體障礙)重度以上(第七類包含
         上下肢或下肢)、多重障礙重度以上(包含第七類肢體障礙上
         下肢或下肢)、第二類(視覺障礙)重度以上,且經需求評估
         判定需求為A級。
   (二)B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視障中度以上或肢障中度以上;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為第七類(肢體障礙)中度(包含上下肢
         或下肢障礙)、多重障礙中度(包含第七類肢體障礙上下肢或
         下肢,但第七類為中度以上),且經需求評估判定需求為B級
         。
   (三)C級:A級及B級序位等級以外之身心障礙者。


四、復康巴士之服務區域以臺中市為限,接送起訖點須在臺中市轄內。但
    機關(構)團體借用經專案核准不在此限。


五、個人搭乘復康巴士之服務時間如下:
    (一)每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發頭班車(抵達乘客預定上車地點),下
        午五時為末班車(抵達乘客預定上車地點)。
   (二)延長服務時段:每週一至週五下午五時(抵達乘客預定上車
         地點)至下午九時(抵達乘客預定上車地點)。每週六、日上
         午八時至下午五時。本款服務車輛數,依本市身心障礙者復
         康巴士營運服務暨宣導計畫勞務採購契約提供。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之紀念日、勞動節日等應放假之
        日與人事行政總處公告彈性放假及臺中市政府公告天災停止上
        班日,停止接送服務。
   機關(構)團體借用時間限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依人事行政總處
   公告為準)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其他特殊情形之服務時間,應報經本局核准。



六、除個人免費搭乘復康巴士外。機關(構)團體依第五點第二項時間借用
    復康巴士之服務費用依下列規定收取:
    (一)基本維護費:
         1.臺中市:每日新臺幣一千元。
         2.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每日新臺幣三千元。
         3.其他縣市:每日新臺幣五千元
         4.借用時間未滿四小時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以一日
           計。
    (二)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服務時間、計算工作時間及負擔司
        機加班費。收取時段包括:   
        1.服務時間以外時段。
        2.延長服務時段。
        3.借用當次需司機跨日服務。
    (三)借用期間所需之停車費、過路(橋)費及有關乘車者(含司機)
        之平安保險(意外險額度一百萬元)及其他費用(司機之膳宿
        費、門票等費用)等由借用機關(構)團體負擔。
    (四)出車前三日應將借用期間保險費收據(或影本)及參加人員名冊
        送至本局備查後始得發車。
     收取前項第一款之基本維護費,由本局開立收據同時解繳公庫。


七、復康巴士以提供下列服務為原則。但經本局專案核准之服務項目不
    在此限:
   (一)就醫,不含緊急醫療。
   (二)就業,不含上下班。
   (三)就學,不含上下課。
   (四)參與政府或社會團體機構辦理各項社會活動。


八、個人預約復康巴士之方式如下:
   (一)電話預約:需用人應於個人服務時間內,撥打各區復康巴士服
         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預約專線。
   (二)網路預約:採全天候開放,依各區車輛數三分之一開放於網路
         預約,預約超過則為備取。
   前項預約以去程、回程各計一趟次,每次得預約來回六趟次。其預約
   之時間如下:
   (一)A級:每次第一天用車日前五日至前一日止預約。
   (二)B級:每次第一天用車前四日至前一日止預約。
   (三)C級:每次第一天用車前三日至前一日止預約。
   預約後應配合服務中心提供之搭車時間及共乘安排搭乘復康巴士,去
   程及回程各計一趟次,每人每月乘坐總趟次數如下:
  (一)A級:來回三十六趟次。
  (二)B級:來回三十趟次。
  (三)C級:來回二十四趟次。
  (四)陪同者如係身障者,經查使用目的相同,需納入其每月可搭乘服
        務趟次計算。
  (五)非共乘使用且每一趟次車程超過二十公里以上者,以二趟次計算
        之。但申請就醫者,不在此限。
  (六)如有特殊需求,經受本局委託之服務單位評估,報本局專案核准
        者不在此限。同一事由以一次為限,但有確實需求證明,得再延
        長一次。
  (七)因臨時狀況,撥打預約專線請求專案服務者,服務中心得視訂車
        車趟狀況,提供臨時訂車服務。但限預訂來回各一趟次,且列計
        每月可搭乘趟次內。
   機關(構)團體預約方式如下:
  (一)於用車七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計畫、表件向 受本局委
        託之服務單位申請。
  (二)每次申請總輛數同一分區以二輛為上限。


九、乘客應於預約用車時間前,至乘車地點等候。超過預訂時間五分鐘,
    司機應向服務中心回報,服務中心如無法聯絡到乘客或乘客無法搭車
    時,視同失約。


十、預約後若需取消服務,最遲應於預訂乘車時間前二小時,向服務中心
    以傳真、網路、簡訊等形式辦理取消服務。未依規定事前取消者 ,
    視為失約。
    依前項事前取消服務者,每次取消,記點一點。累計三點,由服務中
    心寄發服務須知勸導及提醒,自累計滿第六點當日起暫停受理預約及
    接送服務三十日。
    第一次失約,由服務中心寄服務須知勸導,如經勸導後再次失約,自
    當日起暫停受理預約及接送服務三十日。
    累計之記點自第二項暫停受理預約及接送服務屆滿隔日重新計算。
    對記點事項或失約通知不服者,於通知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
    申復,若有正當理由並有相關佐證資料證明者,得不予記點或記失約
    。


十一、搭乘復康巴士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乘坐時應繫安全帶。
    (二)共乘時尊重車輛空間安排及所有乘客權益。
    (三)使用輔具上下車輛應符合升降機安全規範並配合司機使用安
          全升降設備。
    (四)車內應輕聲細語,保持清潔,不得吸菸、飲酒、嚼食檳榔。
    (五)車輛行駛中勿起身離座。
    (六)不得要求司機違規超速。
    (七)以正確方式使用車內設備。
    (八)不得違反行車安全、攜帶危險物 品。
    (九)不得攻擊或性騷擾他人,或有言語干擾駕駛及其他違反法令
          行為。


十二、違反前點各款行為,服務中心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第一次經當場勸導制止仍未改善者,於當日服務提供完畢後,
          寄發勸導單及本服務須知,並函報本局備查。
    (二)於年度內第二次發生違規情節,經函報本局函知搭乘者停止
          服務一個月,暫停已預約完成之服務。
    (三)如有第三次違規者,停止服務三個月,當年度不予受理預約
          服務。


十三、借用復康巴士後應遵守事項:
    (一)車輛用畢後應負責清理乾淨,恢復原狀。並負擔所需清潔復
          原費用。
    (二)使用期間發生損害車輛或侵權情事,依民法相關規定負損害
          賠償責任。


十四、申請復康巴士之活動地點路段如經政府公告禁止行駛或出車評估
     有安全疑慮者,本局得不予借用。


十五、搭乘復康巴士之申訴或建議事項由本局或各區服務中心專線受理。

十六、受本局委託之服務單位設置預約專線並得隨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