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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線上租訂服務使用須知
民國 108 年 01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線上租訂服務即以網際網路向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下稱本處) 預
    定申辦各項公立殯葬設施。
    線上租訂服務項目由本處另行公告之。


二、本處線上租訂服務申請資格為受關係人委託並經本市許可或備查之殯
    葬禮儀服務業之業者,且以亡者屍體存放於本處各殯儀館者為限。
    前項情形以外之申請案件,因無亡者及關係人資料,無法使用線上租
    訂服務。
    本須知所稱關係人,與臺中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同。


三、線上租訂服務開放時段為二十四小時。

四、辦理線上租訂禮廳服務無需臨櫃辦理確認。

五、申請線上火化、研磨服務應於完成申請後次日起五日內,至本處各殯
    儀館完成繳費、列印火化許可證明或研磨證明。
    依前項情形規定第五日之末日為國定(例)假日或其他停止上班日者,
    應於第五日前之上班日完成繳費、列印火化許可證明或研磨證明。 
    完成申請日次日起至火化、研磨當日期間少於五日者,至遲應於辦理
    火化、研磨日前之上班日完成繳費、列印火化許可證明或研磨證明。


六、申請線上火化、研磨服務完成後,未依前點規定辦理者,系統將自動
    取消該項設施申請。
    前項情形經累積二次遭取消者,停用線上申請帳號權限三十日。


七、申請線上租訂禮廳服務後,若有變更、取消禮廳日期或時間,計入臺
    中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次數辦理。


八、線上火化服務因未服務館外家屬,基於公平性考量,東海館及大甲館
    每日火化數各保留十件於臨櫃辦理。


九、申請線上租訂服務應經關係人同意並嚴禁以人頭占用設施。
    線上租訂服務完成後,不得轉讓他人使用。
    前項情形經查證屬實者,停用線上申請帳號權限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