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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水湳智慧城籌備處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打造水湳智慧城為「低碳、智慧、創
    新」示範園區,特設「臺中市政府水湳智慧城籌備處」 (以下簡稱籌
    備處),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臺中市政府水湳智慧城營運中心:為未來負責執行水湳智慧城各
        項業務推動、管理工作、提供各項服務之單位,並將該中心設置
        於水湳智慧城。
    (二)水湳智慧城專案辦公室:為協助執行與推動籌備處擬訂政策之單
        位,以促進場域驗證與產業媒合、確保水湳智慧城各項計畫執行
        品質。


三、籌備處任務如下:
    (一)臺中市政府水湳智慧城營運中心組織與權責擬定、管理規章擬議
        、營運管理自治條例訂定。
    (二)園區整體發展規劃、營運管理策略研訂、基礎建設智慧化、應用
        服務面向發展。
    (三)低碳、智慧、創新等相關產業媒合與驗證計畫推動。
    (四)成立與營運水湳智慧城專案辦公室。
    (五)其他協調事項。


四、籌備處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執行長一人,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
    ;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指派適當人員擔任派兼之;置委員若干人
    ,由臺中市政府建設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中市政府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之簡任官派兼任之;置組員若干人,由臺中市政府資
    訊中心人員派兼任之。


五、籌備處下設水湳智慧城專案辦公室,所需經費由臺中市政府資訊中心
    另行納編預算支應。


六、籌備處會議由主任、副主任及執行長召集之,必要時得邀請本府相關
    機關參與。


七、籌備處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籌備處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並於「臺中市政府水湳智慧城營運
    中心」組織成立、完成階段性任務後,逕行解散。


九、籌備處決議事項所需經費,由各權責單位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