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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老人福利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老人權益及福利相關事宜,依老人福利法第九條之規定,特設臺中市老人福利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之協調、諮詢及推動事項。
(三)其他老人權益及福利促進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二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社會局及衛生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社會局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代表。
(二)老人代表。
(三)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
(四)民間相關機構代表。
(五)民間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老人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老人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第一項第五款民間相關團體代表,由取得本府立案許可且從事老人福利、權益促進工作之立案社會團體,經其互推後,由市長遴聘之。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代表機關或民間機構、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派(聘);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執行秘書由本府社會局副局長兼任,工作人員由社會局派員兼任。


六、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二位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本小組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七、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所屬機關、機構或團體內之工作人員或會務人員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小組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參考或辦理。


九、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派員列席。


十、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