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據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
第四十九條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工作,以強化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地區特色,提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特設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副主
任委員一至三人,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十五至二十人,由主任委員
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都市計畫學者、專家。
(二)建築學者、專家。
(三)造園學者、專家。
(四)環境保護學者、專家。
(五)建築師公會代表。
(六)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代表。
(七)都市設計學者、專家。
(八)景觀設計學者、專家。
(九)公共藝術學者、專家
(十)交通學者、專家。
(十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相關人員。
(十二)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相關人員。
(十三)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相關人員。
(十四)審議案件性質特殊者,主任委員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地區
性代表列席。
三、本委員會審議範圍包括本市都市計畫說明書載明需經本委員會審查
之地區,及本市有關重大公共工程與公共建築,或依規定需經本委
員會審查者。
四、本委員會之職掌為審議範圍內有關計畫地之都市設計、建築物設計
、開放空間設計、交通系統設計、及廣告招牌、街道傢俱之景觀設
計等審查與研究事項。
五、本委員會置總幹事、副總幹事各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會
務工作,幹事六人至十人,協助執行辦理會務,並由主任委員就臺
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有關機關正式編制人員派兼之。
六、本委員會開會時間視業務需要,簽請主任委員核定,並由主任委員
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
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無法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之。
七、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但由機關代表
兼任之委員,得指派代表出席。
八、本委員會決議事項經主任委員核定後,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府內委員之任期隨其本
職異動而改派之。
十、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為審查都市設計案,得徵收審查費,並納入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
建設基金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