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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觀光志工管理與服務要點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展本市優質觀光資源
     ,促進觀光產業的發展及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協助推動觀光發展,
     提昇遊憩品質,訂定本管理與服務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局觀光志工服務隊(以下簡稱志工隊)任務如下:
 (一)駐點解說:以輪值方式於本局所屬旅遊服務中心、風景區或景點,
     提供旅遊諮詢及導覽解說等服務。
 (二)專案隨隊解說:視本局重要業務團體參訪情形及需求,提供預約團
     體隨隊導覽解說服務。
 (三)其他觀光活動之支援、觀光資料建置及協助接待等事項。


三、 本志工隊之組織如下:
     本志工隊設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總幹事一人、小隊長若干人
     ,隊長由本局提名或隊員提名5人以上附議,由全體隊員選舉產生,
     副隊長以下幹部由隊長遴派。隊長綜理隊務,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一次。隊長出缺時應即辦理改選,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剩
     餘未滿3個月者暫由副隊長暫代或本局指定績優志工隊員代理之。


四、本志工隊隊員不佔本局職缺,秉持熱誠服務之心,志願協助辦理本局
    指定工作,應經基礎訓練及本局特殊訓練且合格者,發給結訓證明書
    及服務證,成為正式志工。


五、志工招募與進用:
    本局不定期辦理新進隊員招募,對象為十八歲以上,身心健康、無不
    良嗜好、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及責任感者。隊員需通過本局甄選,
    並經完成基礎、特殊訓練,取得本局志工服務證。


六、志工訓練:
    參與本局召募遴選之志工隊隊員,應接受下列訓練:
(一)基礎訓練:參與本局或其他單位志願服務基礎訓練課程,訓練期滿
      十二小時且合格者發給結訓證明書。
(二)特殊訓練:十八小時。以已取得基礎訓練結訓證明書為對象,為強
      化志工專業知能,熟悉區內環境,由本局或本局委託之訓練單位辦
      理訓練,依實際服務需要訓練期滿且合格者。
(三)在職訓練:為精進其專業知能,本局每年將依實際服務需要規劃相
      關課程,辦理在職進階訓練。


七、 本志工隊隊員之權利:
(一)擔任各項服勤任務,本局得視預算酌發誤餐費及投保意外事故保險
      。
(二)至本局轄管之風景區或景點參觀者,得免門票。
(三)有關一般性隊務及服務工作之發言權及表決權。
(四)志工隊員具幹部提名之連署、選舉權、被選舉權。
(五)參與本隊及他單位舉辦之各種志願服務研習觀摩活動。
(六)本局各觀光出版品優先分送績優隊員。


八、本志工隊隊員之服勤期間義務:
(一)執行各項勤務時,應穿著志工背心及配帶服務證,儀容應整潔端莊
      。
 (二)遵守本局志工管理與服務要點及志工隊各項決議。
 (三)每月至少服勤四小時,或每年累計服勤至少四十八小時。
 (四)每月二十日前填妥下一月「服務排班表」,並依排班表出席勤務,
     如無法出席,應事先洽請代(換)班。
 (五)對本局辦理之各項活動應主動配合並積極宣傳。
 (六)執行志工隊或本局分配之服勤工作,並恪遵工作規定。
 (七)隊員不得以志工名義對外從事舉辦任何活動、招攬、推銷、收費、
     營利、或其他不當的行為。
 (八)應嚴守志工隊員立場,並秉持主動、誠懇、尊重及守信的態度。不
     得對外發表不當言論或其他有損本局形象之言行。
 (九)隊員倘有違反本要點之規定或其他不法情事時,情事重大,經查核
     屬實後,解除其隊員資格。


九、本志工隊由隊長召集(遇特殊原因得由本局召集)每年應於12月份
    召開志工大會辦理隊長改選相關事宜。


十、 差勤服勤時數以實際出勤情形登錄之,並依照下列標準計算之:
(一)駐點服勤者,半天四小時、全天為八小時計算之。
(二)本局辦理各項活動支援服務,以實際服務時間計算之。
(三)農曆春節、清明、端午及中秋等節慶假期(含前後連續放假日)服
    勤時數以當日實際服勤時數兩倍計算之,惟每位志工每次節慶服務
    只能有1日之時數以兩倍計算之。
(四)服勤時經遊客反應服務態度熱誠者,經查屬實,視情節每件酌予適
    當時數加計之獎勵。
(五)服勤有遲到、早退或未依規定穿著志工背心,及佩戴識別證者,經
    查屬實,每次扣減二至四小時。
(六)服勤時,經本局人員或遊客反應怠忽職守、態度不良,經查屬實者
    ,每件扣減二至四小時。


十一、志工資格終止: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局得解除其志工資格:
      志工因故終止其資格者,以書面通知,並將志工服務證收回。
(一)未達年度服勤時數最低標準者。
(二)無故缺席本局辦理之訓練活動2次者。
(三)一年內無故缺席已排定之導覽解說勤務、託人代為簽名及遲到早退
    ,累計三次者。
(四)排定之導覽解說勤務,臨時請假逾二次以上,且未事先告知志工隊
    幹部者。
(五)服務態度不佳、言論不當,有損本局名譽者。
(六)私自向遊客索取服務費用、招攬遊客圖利或其他有違相關規定者。
(七)志工資格終止者,應繳回志工背心及服務證,若有異議應於終止前
    20日曆天內向本局提出申復。


十二、考核及獎勵:
本局每年將辦理志工考核,並訂定服勤獎勵標準,頒發績優
志工獎牌:
(一)櫻花銅獎:服務年資滿一年,且服務累計達一百小時以上,並具優
    良事蹟者。
(二)櫻花銀獎:服務年資滿三年,且服務累計達三百小時以上,並曾獲
    本局頒授櫻花銅獎具有優良事蹟者。
(三)櫻花金獎;服務年資滿五年,且服務累計達五百小時以上,曾獲本
    局頒授櫻花銀獎並具有優良事蹟者。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四、本要點簽奉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