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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2:2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任務指派管理幹部甄選要點
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基於加強環境清潔維護及垃
    圾處理等工作之管理需要,為甄選本局編制內現職隊員、駕駛、技工
    及工友等(以下簡稱參選人員)優秀人員,以任務指派方式兼任管理
    幹部(以下稱班長),特訂定本要點。


二、班長職責
(一)接受服務單位主管與上級主管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二)執行勤務安排(派班)與清潔人員調度工作。
(三)執行勤前教育、工區巡查、督導及差勤(假)管理等工作。
(四)執行政策(令)宣達與反映基層清潔人員意見。
(五)執行現場作業安全檢查、監督及指導等工作。
(六)執行清潔車輛、機具巡檢、保養等之督導與管理工作。
(七)辦理權責業務之為民服務工作。
(八)辦理清潔車輛、機具及人員事故之現場處理與通報作業。
(九)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三、參選資格
(一)基本條件
      1.於本局連續擔任隊員、駕駛、技工或工友滿3年(含)以上之編制
        內各垃圾處理廠(場)與區清潔隊(以下簡稱各單位)現職人員。
      2.高中(職)以上(含)畢業。
      3.具與管理工作相關之基本電腦運用能力(如文書處理等)。
      4.實際從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資源回收、廚餘回收及環境衛
        生稽查等相關工作。
      5.工作認真,負責盡職,為民服務態度良好,服務期間未曾有考列
        丙等紀錄,且最近3年考績有2次考列甲等以上紀錄者。
(二)依勤務特性,應具備之相關證照(書)
      1.應備項目
(1)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訓練合格結業證書(各班班長)。
(2)職業大貨車以上(含)駕駛執照。(車輛班班長)
(3)病媒蚊防治相關訓練合格證(照)書(管理環境噴藥、消毒勤務之
     班長)
(4)移動式起重機、固定式起重機、堆高機及挖土機等相關業務機具,
     經訓練期滿測驗合格之結業證書、證照或證明文件。(管理特種機
     具勤務之班長)
     2.加分項目
(1)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管理師證照或訓練合格證書 。
(2)消防、防火及急救等相關之訓練合格證照(書)或證明文件。
(3)資源回收、垃圾清除、處理等相關業務之訓練合格證照(書)或證
     明文件。
(4)電腦運用能力訓練合格證照(書)或證明文件。
(5)其他經本局認可與環保業務相關之證照(書)或證明文件。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甄選;若於完成遴選作業後始發現者
      ,取消資格並以偽報不實依規懲處:
    1.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
    2.曾受懲戒處分、保安處分、矯治處分宣告確定或受記過以上之行政
      處分。
    3.褫奪公權。
    4.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5.經合格專業醫師證明有精神病、癲癇症或其他法定傳染病。
    6.有酒駕、酒後滋事及吸食毒品、迷幻藥或其他違禁藥品者之前科不
      或良紀錄。
    7.其他經本局審核認定不適任者。


四、報名與甄選方式
(一)報名方式
    1.各單位主管依據需求班長員額與條件,簽奉 局長核可後,彙送清
      潔隊管理及勞工安全科(以下簡稱清潔科)登錄辦理公告甄選。
    2.參選人員應於公告期限內,填具「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任務指
      派管理幹部(班長)甄選評分表」親向其所屬單位報名。
    3.報名文件經各單位主管初審並提送清潔科複審資格合格者,彙整
      列冊辨理甄選作業。
(二)評分項目與評分標準
      甄選評分項目包括服務年資、勤惰、環保專業證照、筆試及面試
      等5項,合計總分為100分;各甄選項目配分如下:
    1.服務年資(30分):服務於本局(包括服務於原臺中縣各鄉、鎮、
      市公所清潔隊)之年資。
(1)滿3年者:15分。
(2)逾3年以後:每滿半年給1分。
(3)最高得分至30分為止。
    2.勤惰(15分):以甄選作業公告日起前1年之差勤紀錄計分。
(1)事假、病假:逐次累積,每達半天扣0.5分,以此類推。
(2)遲到、早退:每次扣1分,以此類推。
(3)有曠職(工)紀錄或累計扣分達15分(含)以上者,本項以零分
     計算。
    3.專業證照(15分):加分項目累計最高加至15分。
(1)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管理師證照或訓練合格證書:
     具甲、乙技術士證照者加2分;僅有訓練合格證書者加1分。本項
     以擇優取其中1項計算。
(2)消防、防火及急救等相關之訓練合格證照(書)或證明文件:
     具甲、乙技術士證照者,每1類加2分;僅有訓練合格證書者,每
     1類加1分。
(3)資源回收、垃圾清除、處理等相關業務之訓練合格證照(書)或
     證明文件:每1類加1分。
(4)電腦運用能力訓練合格證照(書)或證明文件:
     須為與需求單位管理工作相關者,每1類加1分。
(5)其他經本局認可與環保業務相關之證照(書)或證明文件:
     須為與需求單位管理工作相關者,每1類加1分。
   4.筆試(20分):包括「廢棄物清理法」相關法規(10分)及電腦
     運用能力(10分)等(題庫由清潔科另訂之)。
   5.面試(20分):進行方式與題目由甄選小組召開會議議訂之。
(三)參選人員之各評分項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入評選與
      序位排序:
   1.除加分項目外,任一評分項目得分為零分者。
   2.筆試測驗分數未達70分者(滿分為100分)。
   3.面試結果經甄選小組各委員評分之總分平均分數未達70分者(
     滿分為100分)。



五、甄選小組
   由本局 局長指派人員成立甄選小組,置委員5至9人(需求單位主
   管為當然委員),並指定其中1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相
   關甄選行政作業由清潔隊管理及勞工安全科辦理。


六、甄選地點:由本局擇定後公告之。

七、甄選時間:參依本局需求單位申請期程辦理。

八、甄選作業:(採序位法)
(一)服務年資
  1.服務年資分數由參選人員原服務單位填報,經其單位主管初核及
    核章,並提送清潔科複核。
  2.由清潔科依各參選人員之服務年資分數高低排定序位,成績最高
    者為序位第1,成績第2高者為序位第2,依此類推。
  3.參選人員服務年資序位相同時,則依實際服務年數,進行同序位
    參選人員之序位排序。如序位排序仍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
(二)勤惰
  1.勤惰分數由參選人員原服務單位填報,經其單位主管初核及核章
    ,並提送清潔科複核。
  2.由清潔科依各參選人員之勤惰分數高低排定序位,成績最高者為
    序位第1,成績第2高者為序位第2,依此類推。
  3.參選人員勤惰序位相同時,依遲到、早退扣分結果,由少至多排
    定序位;如序位仍相同時,則依事假、病假扣分結果,由少至多
    排定序位。如序位排序仍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三)專業證照
  1.專業證照分數由參選人員原服務單位填報,經其單位主管初核及
    核章,並提送清潔科複核。
  2.由清潔科依各參選人員之專業證照等各項分數高低排定序位,成
    績最高者為序位第1,成績第2高者為序位第2,依此類推。
  3.參選人員專業證照序位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四)筆試
  1.由清潔科統一辦理「廢棄物清理法」相關法規及電腦運用能力等
    之筆試及評分後,依每位參選人員之筆試得分(筆試測驗分數乘
    百分之二十)高低排定筆試項目之序位。得分最高者為序位第1
    ,得分第2高者為序位第2,依此類推。
  2.參選人員筆試序位相同時,則依序就「廢棄物清理法」相關法規
    及電腦運用能力等項目測驗成績,進行同序位參選人員之分項序
    位排序決定之。如各項目序位排序仍全部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
    定之。
(五)面試
  1.由各甄選委員針對每位參選人員進行面試及評分後,依每位參選
    人員之分數高低排定面試項目之序位,總分最高者序位為1,總
    分第2高者序位為2,依此類推。惟經各甄選委員評分之總分平均
    分數未達70分者,不予列入排序。
  2.由清潔科統計每位參選人員經全部出席委員所評定序位之序位合
    計值,序位合計值最低者為第1優勝序位,序位合計值第2低者為
    第2優勝序位,依此類推。
  3.參選人員面試序位合計值相同時,由甄選小組出席委員共同討論
    決定之。
(四)錄取方式
  1.由清潔科統計每位參選人員之服務年資、勤惰、專業證照、筆試
    及面試等各項目的序位加總值,序位加總值最低者之名次為第1
    名,序位加總值第2低者之名次為第2名,依此類推。錄取人數則
    依該次甄選需求之班長人數,按名次順序錄取之。
  2.參選人員名次相同時,依服務年資、勤惰、專業證照、筆試及面
    試等項目之順序,比較同名次參選人員之分項序位以決定名次。
    如各項目序位排序全部相同時,則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九、經通知錄用人員應依本局通知期限,至指定地點完成報到,不得
    要求延後報到或改分發,無故逾期不報到或不接受分發者,取消
    資格,並由本局重新辦理甄選。  


十、錄取人員經調任班長後,試用半年並經需求單位主管考核合格者
    ,正式錄用為班長;試用不合格者,取消資格,並由本局重新辦
    理甄選。該經取消資格人員由本局另行指派工作,如涉及重大過
    失者,另依獎懲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由甄選小組召開會議議定之,並奉 局長核
      定後生效。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