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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民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中市公私立國民小學(
    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成績評量,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學校學生定期評量紙筆測驗次數每學期以二次為原則,各校得視需要
    自行增加,惟每學期至多三次,且不得舉辦全年級排名之學業競試。


三、學習領域評量之成績計算方式,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之成績占學期成績之百分比,由學校訂定
      之。
(二)彈性學習時數與學習領域相關者得併入學習領域評量。
(三)學生成績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於開學前提經各學
      習領域課程小組審查通過後實施,並於學期初以口頭或書面通知
      等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四)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及學生畢業總成績之計算方式,由
      學校訂定之。


四、定期評量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校定期評量試卷編製應訂定命題流程、審查及保密之注意事
      項。
(二)教師編製評量試題時,不得直接引用坊間出版之試題。
(三)學校教育人員不得有洩題或暴露試卷之行為,違者依相關規定
      懲處。


五、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學校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及
    學生一次;其紀錄內容應包括日常生活表現評量項目、學習領域評
    量項目、學習節數、成績等第及文字描述、出勤及獎懲紀錄等。
    學生如對成績評量紀錄有疑義時,應自收受成績評量紀錄之日起七
    日內向學校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六、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應於銷假後立即補考,並於
    學期成績結算前辦理;其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病請假或不可抗力因素缺考,依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以下,依實得分數計算;超
      過六十分,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八十計算。


七、學生無故缺課後返校就讀者,除該學期缺課成績經准予補考者外,
    其缺課期間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八、國民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
    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前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
      1.有三個學習領域畢業成績達丙等以上;或六年級第二學期有三
        個學習領域成績達丙等以上。
      2.無下列情形之一:
       (1)一學期內中輟超過該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
       (2)經功過相抵後仍記有三大過以上(含折算累計)。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
      1.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
      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2.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九、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授課教
    師應施以補救教學,並依教育部所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
    實施方案規定辦理。
    學生之日常生活表現不佳者,學校應依所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
    關規定施以輔導,必要時得與家長或法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
    生改過銷過及功過相抵之機會。


十、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登錄於校務行政系統。學校應列入檔案存
    查並妥善備分保存。
    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本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