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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電腦機房設備暨資訊作業管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文件制度

一、為管理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暨所屬機關電腦機房安
    全,並有效應用電腦有關設備,確保電腦系統與資料庫正常運作及機
    密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地政局所屬機關管理使用電腦,得參照本要點,衡酌機關業務需要自
    行訂定管理、使用規定,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及相關文件應每年至少檢討一次並視需要修正文件內容,各項
    紀錄表單均應裝訂成冊。



四、電腦機房、資訊及網路等各項設備,應與廠商訂定維護合約,並依合
     約規定要求維護廠商定期維護保養,且維護期間應延續。



五、各項維護合約中維護標的應訂明維護時間限制及罰則。



六、機房維護合約標的物應包含電力(含用電安全檢查)、空調、門禁管
    理、消防及環境監控等系統。



七、資訊及網路設備維護合約應包含電腦機房內主機、重要伺服器、網路
    設備(路由器、防火牆等)。



八、電腦機房內應設置電腦作業相關業務單位及廠商之電話聯絡表,以利
    作業聯繫。



九、應訂定資通安全事件緊急應變作業程序,並每年實施應變演練,保存
    演練紀錄。


貳、作業人員及密碼管控

十、地政局電腦機房之主機及週邊設備相關設施由資訊室負責管理,並設
    機房管理員及其代理人(即值班人員)負責管理;機房管理員及其代
    理人依值班表排班值勤。



十一、機房管理員設有專人代理,機房管理員因故未能執行任務時,由職
      務代理人代行各項工作。



十二、機房管理員及其代理人應參加內政部或相關單位舉辦之相關教育訓
      練。



十三、機房管理人員應執行下列事項:
(一)統籌機房及電腦設備之管理維護工作。
(二)網路防火牆應設定安全規則以區隔內外網路服務之使用。
(三)資料庫及檔案使用權限與檔案加密保護措施。
(四)負責主機、網域、網路設備通行密碼之管理,其代理人亦皆應知道
      主機、網域、網路設備之通行密碼,該等密碼不共用(須以最高權
      限如「Administrator」帳戶登錄方可正常啟動、執行應用系統,
      而另列冊管理者除外),並每90日更新一次。
(五)排定每月機房值班人員輪值表(如附表三)。
(六)操作系統、套裝軟體安裝與更新之執行或督導。
(七)電腦硬體之裝置、配線、配電工程之督導。
(八)電腦設備使用順位管制。



十四、每日機房值班人員,配合機房管理員執行下列事項:
(一)機房電源、空調與主機之開關及機房門禁之管理。
(二)檢視電腦設備運作,控制機房之各項設備及其清潔維護管理。
(三)電腦設備、運作故障之排除或聯繫處理。
(四)資料備援。
(五)操作系統或套裝軟體安裝與更新之執行督導協助。
(六)電腦硬體之裝置、配線、配電工程之督導協助。
(七)填寫電腦機房工作日誌、電腦機房進出人員登記表、電腦設備維
      修紀錄表、資料備援紀錄表、電腦設備、磁性媒體及重要文件管
      制申請紀錄表、使用者問題及處理情形紀錄表(如附表一、二、
      四、五、六及七)。



十五、機房重要主機、伺服器及終端使用者電腦均應啟用螢幕保護程式
      之密碼鎖定功能(15分鐘以內)或不使用電腦時須退出或鎖定系
      統,以防止其他使用者操作。



十六、電腦設備使用者及各項地政應用系統操作人員應訂定通行密碼,
      並應依規於90日內更新。


參、紀錄表單

十七、電腦機房之管理應填載電腦機房工作日誌(如附表一),每週陳
      核,並彙整裝訂成冊。



十八、電腦機房溫溼度、維護廠商進入維修設備或有核心資訊設備故障
      等,工作日誌應確實填載。



十九、維護廠商依合約辦理定期或不定期設備維護並填列維護紀錄,維
      護紀錄應裝訂成冊。



二十、電腦設備發生故障時,應立即修護,並將異常狀況、修護情形填
      載於電腦設備維修紀錄表(如附表四)。



二十一、人員進出電腦機房,應經機房值班人員同意方可進入,非經同
        意不得任意操作各項設備,人員進出並應填寫電腦機房人員進
        出登記表(如附表二),確實填載註明具體簡要事由,並裝訂
        成冊。



二十二、對維護系統及輔導作業之電腦廠商人員,機房管理員或值班人
        員應瞭解其工作情形,若需以遠端登錄維護時,應先經機房管
        理員同意後方可登錄,且機房管理員應將其登錄時間、事由等
        詳實記載於廠商遠端登錄紀錄表(如附表八),並裝訂成冊。



二十三、主機及重要設備之作業系統應於安裝完成後,連同系統參數設
        定應予備援,並記錄於資料備援紀錄表(如附表五)裝訂成冊
        ,其維護、更新亦同。



二十四、應用系統重要檔案(含設定檔)應備援,並記錄於資料備援紀
        錄表(如附表五)裝訂成冊,其維護、更新亦同。



二十五、地籍資料庫應每日下班後做全備份並記錄於資料備援紀錄表(
        如附表五)裝訂成冊。



二十六、備援媒體應分置不同建築物異地存放並製作記錄裝訂成冊。



二十七、電腦機房內重要設備及各項資訊設備均應指定專人保管並製作
        保管清冊列冊管理。



二十八、各項應用系統及套裝軟體光碟或相關電子檔案資料由機房管理
        員負責保管,並製作保管清冊、規劃存放空間,妥為存放。



二十九、各類軟體之文件(包括授權書、相關說明等文件)均應由機房
        管理員負責保存。



三十、各項地政應用系統使用者新增或異動時應向資訊主管單位提出申
      請,以確保系統安全,其申請表應彙整製作成冊。



三十一、各項地政應用系統使用者操作產生問題時,應協助處理並紀錄
        於使用者問題及處理情形紀錄表(如附表七)裝訂成冊。



三十二、各項資訊設備、作業文件報表及重要儲存媒體,應填寫電腦設
        備、磁性媒體及重要文件管制申請紀錄表(如附表六),並經
        核准後方可攜出入,紀錄表應彙整裝訂成冊。

 


肆、實體環境及資訊安全管制

三十三、電腦機房內應保持整齊清潔,嚴禁吸煙及使用電熱器具,不得
        攜入食品、飲料及具有影響電腦運作之物體(如:含有磁性、
        靜電之物體),並嚴禁存放易燃物及具揮發性之物品。



三十四、電腦機房應裝設專用門鎖、空調、除塵、除濕、防曬、煙火感
        應器、特殊防火、緊急照明、門禁管制及環境監控等設備。各
        項設備若有故障無法排除時,應儘速通知廠商維修。



三十五、電腦機房之供電,應與一般辦公室電源分開,單獨設置配電盤
        ,為確保供電品質及防止長時間斷電,應加裝不斷電設備及獨
        立之發電機組。



三十六、各使用者端之專用電腦插座,不得插接使用於其他非電腦之電
        子產品。



三十七、應設置二組以上獨立之空調設備,並互為備援,其設定應隨時
        符合電腦設備安全需求之溫、溼度標準。其相關之儲水槽、散
        熱水塔、室外機等配備,應併同空調主機納入管理,定期維護。



三十八、資訊儲存媒體(含備援媒體)應設置專用儲存櫃妥善存放,除
        機房管理員外,其他人員非經同意不得取用,並應登記備查。
        其儲存場所,應注意溫、濕度控制及磁場效應,並應有專用之
        消防設備。



三十九、機房重要伺服器及終端機使用設備之個人電腦應安裝防毒軟體
        並設定線上即時(或離線每2週)更新病毒碼。



四十、機房重要伺服器應建立系統修補程式更新機制,若因應用系統功
      能受限,無法即時更新,應記錄處理說明並列冊管理。



四十一、連結全國地政資訊網路(GSN/VPN)網段之各項設備應與其他
        網段實施安全隔離機制,嚴禁私接任何上網機具。


伍、其他事項

四十二、由上級機關統一開發交付使用之系統軟體、應用軟體,不得自
        行更動,若有更改需求應依規報請上級機關統一處理,並依發
        交情形於要求期限內完成最新版本之更版作業。



四十三、地籍資料庫重整影響資料庫同步時,應即時通知上級機關(內
        政部地政司)配合辦理。



四十四、自行或委外開發之應用系統軟體,應經資訊室(課)同意後,
        方能正式安裝於全國地政資訊網路網段設備中運作,其維謢、
        更新亦同。



四十五、非經合法授權及與業務無關之軟體,不得安裝使用。



四十六、有關人員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處分,如涉及
        刑責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