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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陽明市政大樓會議室管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9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充分運用陽明市政大樓各會議室
    ,並妥善管理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會議室:
   (一)五樓大禮堂。
   (二)三樓簡報室。
   (三)4-1會議室。
   (四)4-2會議室。
   (五)其他未來建置供各機關申借之公用會議場所。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
    )。


四、會議室除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外,以提供本府各機關上班時間召開會議
    、研討會、講習或其他經核准之聚會使用。


五、各機關申請會議室,應於使用日前十日至三十日內(不含例假日)利用
    本府會議室線上預約系統逕行登錄借用,如因急迫需要須臨時借用會
    議室,經本府專案奉准者,得以書面向秘書處提出申請,並採先登記
    先使用之原則辦理。但遇特殊情形,秘書處得於各機關登錄使用日一
    日前註銷並優先調用。


六、登錄借用時間後,應按登錄時間如期使用會議室,如有異動或取消情
    形者,應於三日前自行登錄線上預約系統或書面通知秘書處更正或取
    消。


七、借用機關使用會議室三日前,應知會秘書處所需使用之設備並愛惜公
    物,使用後應立即回復原狀及清潔場地,如有損壞、汙漬或其他破壞
    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八、會議室借用機關應視會議(活動)需要事先規劃及設置暫時性垃圾投置
    區,作好垃圾分類,並於會議室使用結束後,自行負責垃圾清運。


九、借用機關請自行備妥立牌引導參加人員至各會議室,勿於各會議室牆
    面張貼海報或其他宣傳品。


十、會議室線上預約系統開放期間,借用機關不得以下列不當借(使)用情
    形,致影響他機關使用權益:
   (一)借用機關同時借用數間會議室卻未實際使用。
   (二)借用機關同時借用數個使用時段卻未實際使用。
   (三)其他不當占用、借(使)用情形。


十一、秘書處得不定期對陽明市政大樓會議室實施使用現況抽查,如有違
      反本管理要點規定或其他有違公平使用原則者,以借用機關之承辦
      單位(科、組、室等)為記點對象,每次予以記點一次,同一年度內
      累計計點達三次,停止借用本府陽明市政大樓各會議室三個月。


十二、大禮堂申請應遵守之規定如下:
     (一)大禮堂以提供本府機關申請使用為原則,非本府機關不得申
           請;倘為本府機關與其他政府單位或民間團體、機構配合辦
           理之會議(活動),其申請借用相關程序仍應由本府機關辦理。
     (二)如本府機關借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另檢附申請書及其他
           應備文件(如專簽、切結書、安全維護人員名單等)供秘書處
           審核:
           1.借用時段為例假日、國定假日、平日夜間等非上班時間。
           2.辦理非屬本府機關主辦、共同主辦、合辦之活動。


十三、大禮堂之使用時間及各項收費基準如附表。但符合下列情形者,
      得減免相關費用:
     (一)本府各機關主辦、共同主辦或合辦之活動(不含受託申請)免
           繳納場地使用費、佈置、彩排及撤場費(以下簡稱為各項費
           用)、電力使用費及保證金。
     (二)由本府各機關備文擔任協辦單位者,各項費用依收費基準表
           減半收取,電力使用費、保證金則全額收取。申請使用大禮
           堂之各項費用、電力使用費及保證金,應於使用日三日前繳
           納,始得使用。
     (三)借用申請案已送秘書處審核者,如有本府各機關擔任主辦、
           共同主辦、合辦及協辦之異動,應於使用日七日前將相關文
           件送秘書處辦理變更。


十四、大禮堂之退費規定如下:
     (一)申請單位無法如期使用,應於使用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秘
           書處取消使用,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電力使用費及保證金
           ,無息退還。
     (二)未於前款規定期限通知者,按所繳納各項費用總額之二分之
           一無息退還,另電力使用費及保證金全數退還,但不可歸責
           於申請單位之事由,除已另議使用時間外,無息退還。
     (三)前兩款情形,申請單位應於原因消滅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
           關事證,申請退還。


十五、大禮堂使用時應遵守之規定如下:
     (一)大禮堂使用以辦理政令宣導、公益、文化、社教等活動為原
           則。
     (二)電力使用範圍為會場內插座110伏特外接電力最大值為20安
           培及音控室配電箱220伏特外接電力最大值為50安培,有電
           力使用之需求應依規定提出申請,經核可後使得裝接,用電
           大於上述安培數者,應自備發電機。


十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秘書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