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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協助影視業者拍片住宿經費補助要點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為行銷城市形象,鼓勵影視業者
    到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取景拍攝影片,促進文化觀光產業發展,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影片:指電視連續劇片、電視電影片、電視節目片、紀錄片、廣告片
    、音樂影片及以HD、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米電影規格所拍攝之電影片
    或其他經新聞局核可之影片。
(二)影視業者指下列之一:
1.電影片製作業者。
2.製作電視連續劇類、紀錄片類、廣告片類、電視電影類、電視動畫類之
  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
  視節目製作業。
3.製作電影片或電視節目之非營利法人或人民團體。
前項第二款影視業者為我國影視業者,應依電影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取得許
可、登記或立案證明;外國影視業者,應檢附來臺拍片之證明文件,並須
在我國有合法登記之代理廠商。



三、影視業者在本市拍攝影片,依本要點申請劇組人員拍片期間之住宿費
    (以下簡稱住宿費),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新聞局申請:
(一)申請表五份。
(二)計畫書五份。
(三)曾製作之作品列表。
(四)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



四、影視業者之申請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新聞局得補助住宿費:
(一)影片內容須有明顯可識別為本市之場景。
(二)劇情內容與本市具關聯性。
(三)影片內容對於行銷本市有正面效益。
(四)經新聞局評定為優質影片。
     住宿費之補助,以拍片期間及當年度前製勘景住宿於本市合法旅宿
     業所需費用為限。



五、本要點補助之住宿費,由新聞局核定之,且與臺中市政府補助影視業
    者拍片取景辦法所核定補助金額合計不逾新臺幣壹仟萬元。



六、經核准補助者於本市拍攝影片完成後,檢附本市景點拍攝花絮至少十
    分鐘影片、本市景點側拍工作照或劇照(以DVD資料光碟存取交付)、
    本市景點拍攝成果報告書一式二份(內容至少包含工作日誌、照片及
    場景敘述文字等),以及拍片(得含當年度前製勘景)期間住宿之原始
    憑證,向新聞局申請審核,審核通過者再檢具領據函文新聞局辦理核
    銷後發給之。但影片於十二月一日以後拍攝完成者,應於會計年度結
    束前辦竣核銷事宜。拍攝期間跨不同年度者,應依年度分別辦理核銷
    。
    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
    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及用
    印蓋章。



七、已核准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予補助:
(一)未依前點規定辦理核銷。
(二)依本要點編列之年度經費用罄時。
(三)影片內容顯未能達成行銷本市之效益。
(四)同一計畫已申請其他補助而未於申請書載明或已受其他補助者。



八、獲准補助及支援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影片應於公開發表播出前一個月函知新聞局,並於發表播出完後一個
    月內檢具製作完成之影片全片(DVD以上規格)一份予新聞局備查。
(二)提供於本市景點拍攝花絮至少十分鐘影片,以最高畫質數位影音檔交
    付,並另給DVD(標準畫質720×480以上規格)一份,永久無償供本市作
    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及公開播送等城市行銷公益之用。
(三)影片之片尾及各項對外文宣品應標示臺中市政府及新聞局識別文字與
    圖樣,其識別文字及圖樣由新聞局提供。
(四)其他新聞局指定之事項。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新聞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