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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永續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2 年 03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ㄧ、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保護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環境生
    態、保障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經濟發展、建設生態社區,以提升市民
    生活品質,追求世代永續利用自然資源,特設臺中市永續發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研訂地方永續發展願景與策略,審議地方永續發展相關重大議案。
(二) 跨直轄市、縣(市)及國際合作永續發展事項之審議。
(三) 永續發展教育宣導事項之審議。
(四) 其他有關永續發展事項之審議。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ㄧ人,由市長或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ㄧ人,
    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兼任。置委員三十二人至三
    十七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副局長。
(二)本府教育局副局長。
(三)本府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四)本府建設局副局長。
(五)本府交通局副局長。
(六)本府都市發展局副局長。
(七)本府農業局副局長。
(八)本府觀光旅遊局副局長。
(九)本府社會局副局長。
(十)本府衛生局副局長。
(十一)本府文化局副局長。
(十二)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三)本府水利局副局長。
(十四)本府警察局副局長。
(十五)本府消防局副局長。
(十六)本府勞工局副局長。
(十七)專家學者十人至十三人。
(十八)產業界代表三人至四人。
(十九)相關社會團體代表三人至四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委員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府補派(聘)之,補派(聘)委員之
    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ㄧ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
    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
    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ㄧ人,由環保局副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綜理本會行政業務。副執行秘書若干人,由環保局綜合計畫科科長及
    相關局處科長兼任,襄助執行秘書辦理有關業務。


七、本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設工作分組,以推動及策定永續發展相關議題
    ;工作分組各置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由執行秘書報請主任委員核
    定後派兼之。


八、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本府相關單位主管及代
    表機關或團體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九、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及社會團體派員列席。

十、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環保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