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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依據教育部98年8月6日「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
     100年7月6日「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100年11月7日「教育部補助增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及
     100 年 9 月 20 日「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
     師費實施要點」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本市國民中學及市立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教師。

三、各領域之專任教師及導師之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如(附表一)「專任教師
    及導師每週授課節數表」。


四、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如(附表二)「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每週授課節數表」。


五、為落實正常教學,學校應按教師專長排課。

六、教學科目如跨二種不同學科,其中授課節數較多之學科,節數佔75%
    以上時,依該學科排課,如若時數佔50%-75%時,授課節數就以兩者
    之平均值排定之。


七、各校得在現有員額編制下,依人力及經費等實際狀況,延請經常性
    協助行政工作教師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決議予以減授節數,減授之
    總節數以不超過32節,且每人以不超過2節為原則,教師會理事長及
    協助訓導業務人員得列入經常性協助行政工作人力予以減授節數。
    擔任經常性協助行政工作教師以編制內專任教師及導師為限。


八、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秘書之授課節數,規定如下:
   (1)公辦公營或公辦民營設有廚房之學校:比照主任之授課節數編
        排。
   (2)委辦或以團膳方式辦理之學校:比照組長之授課節數編排。


九、專任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以學生輔導工作
    為主要職責,原則上不排課或比照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兼
    任輔導教師以減授10節為原則,依「教育部補助增置國中小輔導教
    師實施要點」經本局函報教育部申請補助經費。


十、國中附設補習學校兼職行政教師減授節數以該補習學校班級數為計
    算標準。


十一、國中每節課授課45分鐘;完全中學國中部每節授課50分鐘之學校
      ,每週專任教師及導師授課節數依表列再減授兩節課。


十二、國民教育輔導團教師之減授節數依「臺中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設置
      及運作要點」規定辦理。


十三、特殊教育教師授課節數規定本府教育局另定之。

十四、本要點自101年1月1日起實施,為減少行政作業與課務變動過大
      影響學生學習權益,101年1月1日至7月31日因教師減課所遺課務
      ,由原教師以兼代課方式授課,並依相關規定支領鐘點費方式辦
      理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