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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3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衛生保健志願服務管理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拓展衛生保
    健工作,推展志願服務理念、建立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衛生保健
    志願服務制度,協助各公私部門、機構成立志願服務隊,並規範辦理
    招募、訓練、授證、考核及表揚等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市運用志願服務人員推動衛生保健服務之公私
    立醫療、衛生機構或經政府立案社會服務慈善團體所屬之志願服務
    團(隊)。


三、志工召募:
(一)衛生局、所志工召募簡章範例如附件一。
(二)本市各衛生保健志願服務隊運用單位(含本局各業務科、各衛生所
      、各醫療院所及各社區組織)之志工召募簡章可自行依需求訂定。


四、申請加入衛生保健志願服務隊:
(一)申請資格:
      於本市積極推動衛生保健工作且志工數達二十人以上之公私立衛生
      機構、醫療院所或經政府立案社會服務慈善團體所屬之志願服務團
      (隊)。
(二)申請方式:
      1、依「臺中市衛生保健志願服務隊運用單位組隊申請作業程序」
         辦理。
      2、填具志願服務隊簡介、志工名冊及申請表並檢具志願服務計畫
         及立案登記證書影本函送本局備查,經審查通過後正式加入本
         局衛生保健志願服務團隊。


五、各衛生保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於每年一月三十日前繳交當年度
    志願服務計畫暨上年度志願服務執行成果至局;本局得視需要另請
    提供各項志願服務相關表報。


六、各衛生保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參加本局每年定期召開之志願服
    務聯繫會報及視需要召開之臨時會議。


七、志願服務教育訓練:
(一)辦理對象:
      已申請加入本市衛生保健志願服務隊志工及志工督導。
(二)訓練內容:
      1、本局主辦:
      為提昇志工服務品質、服務知能及服務倫理與精神,本局每年擇期
      辦理志工基礎訓練、特殊訓練,並視需要辦理成長、領導訓練;另
      為建立及規範本市衛生保健志願服務制度,並協助各志工運用單位
      推展志願服務,每年擇期辦理志工督導訓練暨相關業務觀摩活動。
      2、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主辦:
      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可依需求自行辦理志工相關訓練,惟相關訓練
      計畫應函送本局備查,經審查通過後辦理,製作訓練結業證書應附
      本局許可字號。


八、志願服務諮詢輔導:
(一)實地輔導:
      本局不定期由專任志工業務承辦人實地前往了解志工運用單位推展
      志願服務情形;另於各志工運用單位辦理志願服務會議或相關活動
      ,由本局視情況派員參加。
(二)網路、電話諮詢輔導:
      各志工運用單位推展志願服務有困難或有相關問題,可利用網路或
      電話諮詢,由本局專任志工業務承辦人及時給予解答並協助處理。


九、志願服務評鑑計畫:
(一)評鑑對象:
      本市各衛生保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二)依志工運用單位屬性不同分組評鑑考核,組別如下:
      1、衛生組:運用單位屬性為衛生所。
      2、醫療組:運用單位屬性為公私立醫院。
      3、民間組:運用單位屬性非屬前二組之立案民間自發團體單位。
(三)評鑑方式:
      1、衛生組:由本局辦理評分。
      2、醫療組、民間組:由本局敦聘專家學者為評鑑委員,就書面報
         告及相關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共同評選出優勝名次。
(四)獎勵方式:
      1、衛生組及醫療組各取前五名、民間組取前三名(以上得視需要
         調整),由衛生局辦理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牌(座)。
      2、獲獎單位,依有功人員辦理敘獎相關事宜。


十、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
(一)申請資格:
      已申請加入本局衛生保健志願服務隊志工,並已完成各十二小時
      之志工基礎訓練(依志願服務法規定課程)及特殊訓練(與衛生保
      健相關課程)。
(二)申請方式:
      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填具「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名冊」(如附件
      二),另檢附志工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結業證書影本、志工一吋
      相片二張函送本局申請,申請作業流程如附件三。
(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將志工服務情形確實登入志願服務紀錄冊及
      內政部志願服務資訊系統,本局將不定期抽查各單位登入情形。


十一、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
(一)申請資格:
      已申請加入本市志願服務隊之志工並已服務滿三年,服務時數達
      三百小時以上者。
(二)申請方式:
      檢具一吋相片二張、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名冊(如附件四)、服
      務紀錄冊正本,免備文逕送本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申請:
      1、第一區志願服務推廣中心:原隸屬臺中市單位至該區申請,
         聯絡電話:04-22069500,地址:臺中市北區民權路400號1樓
         。聯絡人:江竺芸社工員、林珮琪社工員、林小凡社工員。
      2、第二區志願服務推廣中心:原隸屬臺中縣單位至該區申請,聯
         絡電話:04-25273006,地址: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1樓。
         聯絡人:朱家韻社工員、岳萬里社工員、賴依婷社工員。
      3、申請作業流程:如附件五。


十二、志願服務獎勵表揚:
(一)對象:
      1、本市熱心參與衛生保健志願服務且完成本局志願服務相關訓練
         已領取志願服務記錄冊之志工。
      2、本市積極推動衛生保健工作且成立滿三年以上之公私立醫療機
         構或團體所屬志願服務團(隊)。
(二)評選、推薦方式、作業等表揚相關事項,準用「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衛生保健績優志願服務人員暨團體獎勵要點」辦理。


十三、志願服務工作為無給職。

十四、志工福利如下:
(一)符合條件之志工及家屬,流感疫苗注射列為優先施打對象。
(二)志工、家屬及友人,均可免費參加本局、所辦理之衛教課程及相關
      宣導等活動。
(三)本局編列預算,補助各衛生所辦理志工訓練、檢討、聯繫會議等活
      動。
(四)本局、所志工服務期間由本局投保全年度之意外醫療平安保險;醫
      療組及社區組志工由各運用單位自行編列預算辦理。
(五)熱心服務、表現優良者,由本局公開頒獎表揚,或推薦上級單位頒
      獎表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