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及執行內部控
制,以達提升施政效能、遵循法令規定、保障資產安全、提供可靠資
訊之目標,依據「臺中市政府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特設臺中市政
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內部控制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會內部控制制度建置或修訂事項之審議。
(二)辦理本會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教育訓練。
(三)檢討強化本會現有內部控制作業。
(四)整合檢討本會個別性業務內部控制作業。
(五)參採各權責機關所訂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或其跨職能整合作業範例,
並審視個別性業務之重要性及風險性,訂定本會合宜之內部控制制度
及內部稽核作業。
(六)規劃及執行本會年度稽核計畫,必要時辦理專案稽核,並作成稽核報
告。
(七)就本會內部稽核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適時簽報機關首長核定,並
追蹤其改善情形。
(八)督導本會各單位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工作。
(九)彙整本會各單位下列辦理情形,提報臺中市政府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
小組:
1.檢討現有內部控制作業,所發現之重大缺失及督導改善情形。
2.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情形。
(十)本會內部控制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或備查。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1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之;副召集人1人,由本
會主任秘書兼任之;置委員10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會研究發展組組長。
(二)本會綜合規劃組組長。
(三)本會管制考核組組長。
(四)本會為民服務組組長。
(五)本會秘書室主任。
(六)本會人事機構人事管理員。
(七)本會會計機構會計員。
(八)本會兼辦政風人員。
四、本小組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
人、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應
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
前項會議,由本會各單位提報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落實執行情形
。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會會計機構辦理。
六、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會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