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7:5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組織規程
民國 102 年 08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停車規劃課:停車政策之擬訂、停車費率之訂定、違規拖吊相關業務、拖吊場人員管理。

二、設施工程課:停車場規劃興建、停車場工程維護、停車場登記證核發事宜、停車系統規劃。

三、停車管理課:停車收費管理、停車管理員管理、停車管理及拖吊管理資訊系統業務發展。


第四條
 本處置秘書、課長、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處視業務需要,得設停車管理站,依法辦理停車相關業務,所需員額由本處總員額內派充之。
第六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本局轉陳臺中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本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本規程第五條至第十條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