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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工程品質查核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工程會頒定
    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勞委會函頒之「加強公共工
    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訂定「本會工程品質查核小組
    設置及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會為落實政府採購法及行政院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以
    提升工程施工品質,及執行行政院核頒之「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勞工
    安全衛生管理子方案」,以提升公共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水準,加強
    辦理工程品質及施工安全衛生管理督導抽查,確保工程施工成果符合
    設計及規範之品質要求,發揮工程應有之效益,並消弭職業災害,以
    保障勞工生命健康福祉,設立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工程品
    質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三、本會設置之「工程品質查核小組」由主任委員指定召集人,置委員若
    干人,委員由召集人就本會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人員或外聘工程專業人
    員選派之,小組執行指定工作人員協辦小組業務。


四、小組進行查核時,應依工程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並參照工程會頒定
    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對工程品質、施工進度及工地安全衛生
    進行查核,其主要查核項目如下:
   (一)、施工品質(60%分)其主要查核項目如下:
       1.按照施工設計圖說之設計規格,進行各部位之尺寸檢查,鑽心
         及材料抽查檢驗依現場指定位置進行。
       2.其他施工組裝等細部則依施工規範之施工標準進行檢查。
   (二)、工程施工進度(15%分)其主要查核項目如下:
       1.原預定工程進度與實際施工進度比較。
       2.變更設計辦理情形。
   (三)、工程安全衛生管理(10%分)查核之工作項目如下:
       1.為避免國賠案件之發生及對民眾生命財產之危害,針對工地周
         邊之安全設施管理維護情形進行檢查。
       2.工地周邊環境衛生之管理維護情形。
   (四)、其他(15%分):
       工地主任、品管人員、安衛人員、專業技師之技術能力及管理等
       事項。


五、小組每年應辦理工程查核之件數如下:
    對年度100萬元以下工程標案及100萬元以上工程標案辦理查核。
   (一)、100萬以下工程之查核比例為20%。
   (二)、100~1000萬工程之查核比例為30%。
    (三)、1000~5000萬工程之查核比例為70%
   (四)、5000萬以上工程之督導比例為100%。


六、小組對下列工程應加強查核:
   (一)、工程進度落後超過百分之十者。
   (二)、決標金額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
   (三)、得標廠商信譽欠佳,曾有不良施工紀錄者。
   (四)、變更設計達三次以上者。
   (五)、全民督工系統民眾通報或投書之工程。
   (六)、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經勞動檢查機構處分之工程。
   (七)、上級交辦抽查者。


七、小組應視工程推動情形安排查核時機定期辦理,以施工進度達百分
    之二十至百分之八十者為主要對象。辦理「工程品質查核小組」時
    ,監造單位及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應配合到場說明,廠商應提供督
    導所需一切車輛、檢驗等人員及設備。


八、小組辦理查核時,得通知工程監造單位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
    、拆驗或鑑定。該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辦理
    ;若契約未規定,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該費
    用由工程主辦機關負擔,與契約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


九、小組辦理工程查核後應於七日內填報查核紀錄表或抽查紀錄表呈召
    集人核閱送監造單位,查核時發現缺失,監造單位應督促廠商限期
    改善,並將改善前、中、後之情形拍照留存,其應檢討改善者,監
    造單位應於期限內改善完妥後,報本會小組核備,該等資料並應建
    檔備查。小組應將查核結果之處理情形列管追蹤,並得隨時派員複
    查。


十、小組所需作業經費,由各受查核工程之管理費項下支應。

十一、小組至各單位查核施工品質應予評分,查核成績計算以督導委員
      評分之總和平均計算之,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
      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
      ,未達七十分者「丙等」。相關人員並依下列各點辦理獎懲:
    (一)、小組查核之工程全年平均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單位主管
            及承辦人員記功乙次,全年平均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者,
            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嘉獎二次,全年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
            上者,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嘉獎一次,如評定為全年平均
            分數七十五分以下者,單位主管及主辦人員予以申誡一次
            ,全年平均分數七十分以下者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申誡二
            次,全年平均分數未滿六十分者,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記
            過乙次。
    (二)、接受中央、本府之「工程之查核小組」查核之單項工程其
            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記功一次,分
            數達八十五分以上者,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嘉獎二次,分
            數達八十分以上者,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嘉獎一次,如評
            定分數七十五分以下者,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申誡一次,
            分數七十分以下者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申誡二次,分數未
            滿六十分者,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記過一次。
    (三)、各單項工程若分別接受中央、本府及小組查核,以各查核
            單位評分總合平均計算之,並於工程完工後辦理獎懲。


十二、小組查核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列為丙等
    (一)、鋼筋混凝土結構鑽心試體試體結果不合格。
    (二)、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三)、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四)、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
    (五)、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者。
      工程執行機關受查核成績列丙等者,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
      為下列之處置:
    (一)、對查核案件之相關人員依前點懲處。
    (二)、對負責該工程之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報請各
            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於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三)、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者
            ,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四)、委外監造通知監造單位撤換監造人員。
    (五)、通知廠商依契約撤換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勞工安全衛
            生管理人員。


十三、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小組同意展延期限者,本會應依
      契約規定處理外,依前項規定辦理。


十四、本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奉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