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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工程案件評估小組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2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便民服務、簡化行政流程、
    控管工程案件及公務預算,特設置工程案件評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秘
    書兼任,審查委員六人,由副總工程司一人、公園管理科科長、景觀
    工程科科長、管線管理科科長、道路養護科科長、企劃科科長兼任。
    委員八人,由局長就上述人員派兼之。前述人員任期至職務異動為止
    。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控管工程案件會勘、評估、派工時程。
(二)審議各單位工程案件評估表。
(三)核定各評估表派工優先秩序。
(四)協助控管各單位工程預算執行。
(五)其他督導工程案件執行相關事宜。


四、本小組每週至少召開會議一次,並得視業務及行政效率需要,加開
    臨時會議。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開,召集人因故無法召開會議,
    得簽奉局長指派代理人召開之。


五、本小組會議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代理人出席。會議
    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審查,會議決議應有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倘有無法決議情況,得由召集人決定審查結
    果。


六、送本小組審議之案件,於完成下列條件時,得納入會議審議,否則
    不予審理:
(一)工程案件應經企劃科核蓋核予列管章,並給號列管。
(二)評估表內應包含會勘紀錄、現場相片。
(三)其他為應審查所需資料。


七、工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本小組依情節輕重,決議
    簽報懲處:
(一)評估表內容故意填寫不實者。
(二)派工金額顯與評估表差異甚大,且查有故意情事者。
(三)派工時程顯有刻意延後或不實者。
(四)非屬緊急案件,未經本小組評估核准派工即行派工施作者。
(五)未依本要點規定程序或核定事項辦理,且顯有疏失者。


八、本小組由企劃科擔任幕僚單位,協助本小組召開會議。

九、本小組對外發文仍需以本局名義發文。

十、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