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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籌分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財
    力資源,確立預算政策及審查協調各類計畫,特設年度計畫及預算審
    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由市長核派本府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財政局局長、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主任委員及
    主計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本府參事及參議中核派二人兼任
    之;並指定副市長一人為召集人。
    本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本府一級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代表參加。


三、本委員會審查事項如下:
    (一)本市收支核計情形及處理意見。
    (二)本市各類支出分配比例及優先順序。
    (三)本府各機關施政計畫及歲出額度。
    (四)本市預算收支差短之彌平。
    (五)其他有關預算重要收支之政策。


四、本委員會審查時,應依照各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各年
    度直轄市及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委員會依本市地方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預定進度及需要,舉行年度
    計畫及預算審查會議。


五、本委員會為配合任務之推動,得設工作組,由本府主計處處長召集該
    處相關業務成員,會同本府財政局及研考會各指派一人至二人,以會
    議或實地勘查方式,辦理初審工作。
    本委員會對於各機關預算員額計畫、約聘僱計畫、因公出國計畫、重
    大活動計畫、重要延續性及新興施政計畫、委託研究計畫、資訊計畫
    、新購及汰換車輛計畫、工友(含技工、駕駛、清潔隊員、測量助理
    等)及臨時人力員額計畫、購置或興建公有廳舍計畫(含用地取得)、
    補助民間團體計畫,應另設專案小組,分別由本府人事處、新聞局、
    研考會、資訊中心、秘書處、財政局及主計處,就業務主管事項負責
    會同相關機關辦理先期審查。
    各機關歲入概算,由本府財政局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初審工作。


六、本委員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主計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