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為使臺中市轄內建築管理行政處罰臻至合宜,依循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暨裁量正當性原則予以適當及有效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民眾爭議,並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建築法(附表簡稱本法)相關規定,依同法規定應予處罰者,其裁罰依附表一至附表三裁罰基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