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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務統計方案考核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所屬各機關公務統計報表編報之即
    時性及正確性,以增進統計資料使用效能,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
    公務統計方案實施要點」第十七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府核定所屬各機關之公務統計報表為範圍。

三、本要點之考核作業由本府主計處辦理,本府所屬各一級機關訂有公務
    統計方案者為受考核機關,其所屬機關考核成績併入各該主管機關內
    彙計。


四、報表編報成績計算,以前一年度十二月至當年度十一月底應行編送本
    府主計處之報表核算各該年度成績。


五、本要點考核對象為辦理統計工作人員,包括公務統計報表填表人員、
    審核人員及單位主管。


六、報表編報成績計分標準採百分制,分別依下列四項工作績效評分:
    (一)編送時效計分占三十五分。
    (二)報表內容確度計分占四十分。
    (三)報表編送表次計分占十分。
    (四)其他事項計分占十五分。


七、報表編送時效計分標準如下:
    (一)各報表應於核定編報期限內送達本府主計處,送達日期以機關發
          文日期為準,如編報期限遇國定假日或例假日順延至次一辦公日。
    (二)報表之編送按各表次分別計分,報表於規定期限送達者,每表次
          得三十分,於期限前送達者,每日加一分,最高以加五分為限;
          逾期送達者,每日扣一分,最多扣至本表次得分零分為止。
    (三)報表如有特殊原因無法依規定編報期限編送者,得於原定編報期
          限內函經本府主計處同意展延,並以同意展延之日期為編報期限。
    (四)全年總表次累計總分數除以總表次數,即為報表編送時效分數。


八、報表內容確度計分標準如下:
    (一)報表之內容確度按各表次分別計分,凡報表經審核無誤者,每表
          次得四十分,內容如有錯漏或未依規定辦理者,每項(處)扣一
          分。
    (二)全年總表次累計總分數除以總表次數,即為報表內容確度分數。


九、報表編送表次計分標準如下:
    全年報表編送表次在五十表次以內者得五分;逾五十表次者,每表次加
    零點零二分。但本項得分數最高以十分為限。


十、其他事項計分標準如下:
    本項計分,基本分為五分,再加計下列加減項分數後,最高得分十五分
    ,最低分數零分。
    (一)有下列事項之一者,每一事項酌加一分至二分:
    1.建立完整有系統之統計報表資料檔。
    2.主動檢討報表適用性,使報表能配合機關業務發展。
    3.不須報送中央業務主管機關之公務統計報表,能隨法規修正報表欄位
      以符合業務實際需要。
    4.配合中央業務主管機關統計資料修正,主動辦理修正表之報送作業。
    5.報表資料有特殊情形或變動幅度異常,均能於表報內主動備註說明。
    6.其他加分項(由本府主計處記錄詳列,並依實際情形每項酌加一至二
      分)
    (二)有下列事項之一者,每一事項酌減一分至五分。
    1.未依規定辦理公務統計報表程式增刪修訂作業。
    2.統計資料未經由定期登錄整理產生,自行偽造不實資料。
    3.公務統計報表程式,經中央業務主管機關或本府主計處發現有不符事
      實需要,請其檢討改進仍不願配合辦理。
    4.未能配合中央業務主管機關統計資料修正,主動辦理修正表之報送。
    5.其他減分項(由本府主計處記錄,並依實際情形每項酌減一至二分)


十一、本要點獎懲標準如下:
    (一)各受考核機關成績達八十分以上且評列第一名至第三名者,獎勵
          比例不得超過該機關參加考核人數百分之四十;第四名至第六名者
         ,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第七名以後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二)成績九十分以上者為特優等,受獎人員中記功一次最高占受獎人員
          比例百分之十,嘉獎二次最高占受獎人員比例百分之三十,其餘受
          獎人員為嘉獎一次。受獎人員在三人以下,各受獎獎項為一人,並
          採最高敘獎方式辦理。
    (三)成績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優等,受獎人員中記嘉獎二次比
          例最高為受獎人員百分之三十,其餘受獎人員為嘉獎一次。受獎人
          員為一人,則採最高敘獎方式辦理。
    (四)成績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為甲等,受獎人員記嘉獎一次。
    (五)成績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不予獎懲。
    (六)成績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不予獎懲。
    (七)成績未達六十分者為丁等,受懲人員中成績特劣者申誡二次,次劣
          者申誡一次。受懲人員為一人,則採最高懲處方式辦理。


十二、 每年考核成績於翌年二月底前由本府主計處評審完成,簽報市長核定
       後,轉行各權責主管機關依前點標準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