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環署廢字第○九九○○
九九七二三號函頒地方機關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第二點第一項
第五款及第四點等規定,特補充訂定之。
二、清潔獎金發給之金額,經專案報請臺中市政府核定後,由臺中市政府
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編列預算支給。
三、清潔獎金支領對象,除中央法令規範之對象外,其他經本局覈實認定
實際從事清理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規定一般廢棄物之人員如下:
(一)本局清潔隊管理及勞工安全科各區清潔隊隊長、分隊長。
(二)實際從事物品資源回收、垃圾掩埋及轉運、水肥清運處理、廚餘堆
肥與巨大廢棄物再利用工作、各類地磅操作之隊員、工友、技工、
駕駛等(以上含兼任班長)及臨時人員(含臨時工、契約工、臨時單
工)。
(三)實際從事環境消毒、廢車拖吊清除處理作業、流動廁所施設之隊員、
工友、技工、駕駛等(以上含兼任班長)及臨時人員(含臨時工、契
約工、臨時單工)。
(四)實際從事一般廢棄物管理、取締、告發、廣告物拆除、環境衛生及
髒亂點巡查之隊員、工友、技工、駕駛等(以上含兼任 班長)及臨
時人員(含臨時工、契約工、臨時單工)。
(五)實際從事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之隊員、工
友、技工、駕駛等(以上含兼任班長)及臨時人員(含臨時工、契約
工、臨時單工)。
四、清潔獎金按月發給,其扣(減)發之基準如下:
(一)遲到、早退者,每次減發當月清潔獎金十分之一。曠職(工)者,半
日(工作時數四小時)以內(含半日)每次減發當月清潔獎金五分之一
;超過半日至一日(工作時數八小時),每次減發當月清潔獎金五分
之二。
(二)請事假、病假者,按日減發當月清潔獎金,未滿四小時者,以半日
計。請事假每月三天(含)以上者,減發當月五分之一清潔獎金,
七天(含)以上者,減發當月二分之一清潔獎金;十天(含)以上
者,扣發當月全部清潔獎金。延長病假者,不發給清潔獎金。
(三)公假在一個月以內,其應領清潔獎金照發,超過一個月者,其超過
部分不發。公傷假、喪假、婚假、分娩假、陪產假,清潔獎金照發
。
(四)應徵入營服兵役,其職務奉准僱用人代理者,清潔獎金發給 對象
為其職務代理人,本人部分不發給。
(五)支領清潔獎金人員到(離)職當月服務未滿一個月者,其獎金應按
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發;惟每日應計發之基準,按當月獎金數額除
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六) 違反勤務規定,經提送處分之清潔獎金扣減發規定如下:
1.受登記口頭警告或發布書面警告處分者,每次減發當月清潔獎金
十分之一。
2.受申誡一次處分者,減發當月清潔獎金二分之一。
3.受申誡二次(含)以上處分者,扣發當月全部清潔獎金。
(七)當月應扣(減)發之清潔獎金如已發給者,應予追繳或於之後月份
扣抵。
五、職員部分已擇支環保專業加給者不得重複申領清潔獎金。
六、已依其他規定支領同性質獎金者,不得同時兼領清潔獎金。
七、清潔獎金支給審查由用人業務單位覈實認定後送人事單位審核,如有
爭議則由本局召開清潔獎金支給研商會議審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