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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2:1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非公用房地出售分期付款處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市有非公用房地出售分期付款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市有非公用房地辦理出售,其承購人如無力一次繳清價款,得於原規定繳款時限內申請分期付款,經本局核准依原定時限內先繳價款百分之三十以上,其餘分兩年八期,以三個月為一期平均攤繳,並按照當期繳款書填發日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儲金二年期機動利率年息百分比計收利息。
辦理分期付款之房地承購人於繳清全部價款後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三、承購人先繳納百分之三十價款後,應於十日內簽訂房地買賣分期付款契約,如承購人為原承租人或使用人或權利關係人者,其有積欠租金、違約金或使用補償金、遲延繳納利息等,應先繳清,並自繳納百分之三十價款之日起停收租金或使用補償金。


四、承購人應自繳納百分之三十價款之日起,負擔承購標的物之賦稅及工程受益費。


五、承購人對於分期應繳價款除自願提前繳納者外,應依契約所定分期付款之日期按時向本府財政局領取繳款書,向指定行庫繳納,逾期繳納價款者,除依第二點計收利息外,並依下列規定加收滯納金:
(一)逾期三日以上未滿一個月者,按本期價款額千分之五計算。
(二)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按本期價款額千分之十計算。
(三)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按本期價款額千分之二十計算。
前項分期繳納,其中任何一期價款逾期三個月經本府定期催告仍不繳納者,本府得解除契約註銷原出售案收回房地。


六、承購人不依約定繳納價款或稅費,經解除買賣契約後,按出售總價百分之二十價款充為違約金沒入公庫,不予發還。其他已繳納之價款及利息、滯納金,扣除原承購人使用期間之使用費後,其餘無息退還。


七、承購人如將承購之房地轉讓他人或在承購之土地上興建使用及改建房屋時,應先將未繳清之價金一次繳清,違者,依前點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所需書表及契約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