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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2:0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級學校學生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2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救助就讀本市各級公私立學校
    (含大學以下)及幼兒園,因突遭重大意外傷害或死亡事故之學生,給
    予即時慰問,助其度過急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以現為本市各級公私立學校(含大學以下)及幼兒園之
    在學生。



三、辦理方式及受理限制:
    (一)辦理方式:
    1、教育局受理案件後,得自行派員或委託學校實地訪查、蒐集相關
       資料並填列申請訪查表,以利教育局核定。
    2、前目訪查案件,應於十日內完成訪查。
    3、案件經教育局完成審核後,立即辦理撥款事宜。
    (二)受理限制:
    1、同一事由以慰問一次為限。
    2、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訪查或不願提供相關資料、或證明者,訪查人
       員應於訪查表內詳細敘明,必要時得拒絕受理。
    3、以虛偽不實之事實或文件請求救助者,經調查屬實,得追回已發
       給之急難慰問金;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四、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學生因重大意外傷害住院五日以上,最高核給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但情形特殊者,經專案核定,得提高至新臺幣二萬元。。
   (二)學生發生重大意外死亡者,最高核給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但情形
       特殊者,經專案核定,得提高至新臺幣三萬元。
   (三)學生為中低收入戶家庭,因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家庭經濟
       陷於困境無力撫育者:
   1、一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2、雙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四萬元。
   3、一方因重大意外、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五日以上者,最高核給新
      臺幣一萬元為限,但情形特殊者,經專案核定,得提高至新臺幣
      二萬元。



五、慰問金致送方式:
   (一)專人致送或由所屬學校、幼兒園轉送。
   (二)直接匯撥申請人帳戶,或郵寄支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